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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LA医疗中心周胡平偷窥巨星病历案上诉失败:法庭否认“不知者不为罪”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2年6月21日

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12年5月10日第九巡回法院消息,前加大洛城分校医疗中心研究员周胡平因偷窥汤姆·克鲁斯、施瓦辛格等好莱坞诸多名人病历,被控违反联邦《健康保险与责任流通法案》(HIPAA),初审获刑4个月及罚款两千美元(点此查看报导)。而被告周胡平不服判决,以自己不知窥视病历行为违法为由,提起上诉;第九巡回法院已于5月10日驳回了其请求,认定被告所称“不知者不为罪”理由不能成立。

 周的律师称,周被诉之时的相关法律十分复杂,普通人根本不会知道仅仅偷看私人信息也构成犯罪,并且,本案绝对没有证据证明周散播了这些信息。

 按照HIPAA规定,凡蓄意(knowingly)和违反规定(in violation of this part)而从事以下行为者,应参照美国法典第42篇第7章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1)使用他人的健康识别码;(2)获取可分辨出个人身份的他人病历信息;(3)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他人。周胡平据此提出,检方的指控未能证明他是在明知获取他人病历信息为非法(即法规原文中的“蓄意”)的情况下,才实施偷窥病历行为的;因此他没有违法。

 周胡平认为,只有满足“蓄意”和“违反规定”两个条件,才构成违法。但法庭指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明显违背了法规的文字原意。HIPAA原文“凡蓄意违反规定而从事以下行为者…”中“和(and)”一词明确无误地显示了两种可能的违法情形:一、在明知其违法的情况下,获取可分辨出个人身份的他人病历信息;二、在违反美国法典第42篇第7章规定的情况下,获取可分辨出个人身份的他人病历信息。周胡平的行为构成第二种违法情形。

 法庭指出,如果法规原文中没有“和”一字,而是“凡蓄意违反规定而从事以下行为者…”,则周胡平的主张或许会被采纳;但原文中既然有了“和”字,就决不能忽视其明确的含义。再者,国会制定本法的原意,并未打算将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作为违法与否的前提;这再一次证明被告的说法不能成立。

 法佑律师提醒读者,不少在美华人仍然怀有“不知者不为罪”的旧观念,在面临指控时,往往寄希望于法庭会以“不懂法律”为由从宽处理;须知多数法规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只要行为非法,即使当事人自以为“合法”,亦难逃法律追究;本案被告的上诉失败便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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