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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裔院长解雇埃及裔系主任后被诉种族歧视今胜诉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5年5月11日

法佑律师专栏

德克萨斯州哈里斯郡(Harris County)州法院第334号法庭格兰特·多尔夫曼(Grant Dorfman)法官在2015年4月28日上午宣布,埃及裔计算机前系主任状告德克萨斯南方大学(Texas Southern University)以及科技学院(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院长于雷种族歧视一案,经过陪审团的庭审以10比2的结果,德克萨斯南方大学胜诉。这起案子从2011年春季开始,至此已经经过4年,终于结束。

 

2011年,德克萨斯南方大学科技学院院长于雷以不服从指令(Subordination)以及工作表现差(Substantial Non-performance)为由将时任计算机系的埃及裔系主任解聘。该埃及裔系主任本为德克萨斯南方大学的终身教授,解聘并不影响其终身教授的身份。之后,于雷院长任命了一位华裔教授为代理系主任。

埃及裔前系主任在被解聘后,认为对其解聘不公平,于是搜集了大量关于于雷院长“偏爱”华裔学者的证据,以种族歧视为由告到了联邦政府的平等委员会(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EEOC)。 EEOC经过调查取证,认为于雷院长并未有非法歧视其他族裔的行为,没有受理此前系主任的诉求。

在EEOC拒绝受理后,埃及裔的前系主任直接在哈里斯郡的州法院,以种族歧视(Discrimination Because of Race and National Origin)为由要求经济赔偿。在双方提取证据的过程中,德克萨斯南方大学的律师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足,要求取消诉讼,但是被法官拒绝。

案件在2015年4月20日开庭,12名经过挑选的陪审员包括2名华裔,1名黑人,几名拉丁裔,几名白人和其他国家移民。在德克萨斯州,陪审团中只要有10人意见一致,即可做出判决。庭审经历了一个星期,诉方出示了十几名证人作证。庭审结束后,德克萨斯南方大学律师又提出原告证据不足,请求法官直接判决,但是又被拒绝。陪审团经过1天的审判后得出结论是原告败诉。

起诉雇主种族歧视在美国是经常发生的诉讼种类之一,但是以华人为主要被告的案件很罕见。随着美国大学中华人教授学者的数量越来越多,华人教授也可能涉及种族歧视的指控。此案对于提高华裔的地位非常重要。

于雷教授1984年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铁道交通运输管理专业,1988年获得日本名古屋大学生产系统工学硕士学位,1994年获得加拿大皇后大学(Queen’s Univeristy)交通系统工程博士学位。1994年至今先后任德克萨斯南方大学交通系助理教授、终身教职副教授、教授、系主任。在2009年8月20日被正式任命为德克萨斯南方大学科技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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