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专业网站
 

全球最大玩具制造商 Mattel 商标 Little People 几经周折终获准在华注册

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英文“little people”前面与“the”连用,被译为“小精灵”。在“小精灵”文字、“小精灵及图”商标在先注册的情况下,在同类商品上申请“little people”商标是否能被核准?20115月底,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little people”商标被确认可与“小精灵”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

 

据悉,20069月,美国美泰有限公司提出在背包、伞等商品上申请注册“little people”商标,但被驳回。

 

在此后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一审认为,由于“the little people”这一专有名词并不为公众熟悉,故相关公众在看到申请商标时,一般根据其字面的普通含义理解,与“小精灵”差别较大。同时,“little people”为纯英文商标,“小精灵”等为中文,两者差别较大,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据此,法院作出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复审裁定的判决。随后商评委提起上诉。

 

商评委原裁定曾认为,美泰有限公司在提起此案诉讼时已承认“the little people”的主要中文含义为“小精灵”,且就中国公众的英语认知习惯而言,“the”是否存在不影响对申请商标具有“小精灵”中文含义的理解。

 

最终,北京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编者按: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在判断两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考虑两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构图等因素,从两商标的整体出发,看两商标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

 

本案中,“the little people”这一专有名词的含义并不为相关公众熟悉,故相关公众在看到申请商标时,一般根据其字面的普通含义理解,将其理解为“小个子的人”或“个子矮的人”,而不会理解为“小精灵”。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差别较大,因此不构成近似商标,所以申请商标应当被核准注册。

 

 

新闻高级会员服务:获得该案独家法庭原件,原被告资料,证词证据,警察检方细节报告,更多内容,请联系我们。美国电话:+1 650-3311852     中国电话:+86-10-62962550
 
您有类似情况?
免费咨询律师
相关法律文件
 
独家后续追踪报道,请访问 法佑网 http://faayou.com
http://81law.com 法佑网版权所有,转载需注明"出自美国法律专业网站:法佑网 www.81law.com "。

热点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