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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人上诉终获胜:迈克尔∙乔丹赢得在华姓名权官司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6年12月9日

 法佑网案例分析专员独家报道

 NBA巨星,芝加哥公牛队前队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于2012年起诉中国运动品牌乔丹体育(Qiaodan Sports)侵权一案,于日前在中国最高法院尘埃落定,法庭判决原告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但对拼音“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

 在此之前,北京市一中院、北京高院均判决乔丹败诉,此次判决系最高法院再审结果。最高法院大法官指出,乔丹体育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该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在判决作出之后,乔丹对此表示欣慰:“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但根据判决,被告乔丹体育仍可继续使用拼音“Qiaodan”的商标,而且最高法院拒绝了乔丹撤消50个商标的主张;乔丹体育在判决后表示:“乔丹公司所持有的系列商标是根据《商标法》合法批准注册的商标,目前已经使用长达近20年,此次判决对我司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会构成影响。”

 目前本案原被告双方还有一桩纠纷未决:乔丹在2012年曾起诉乔丹体育、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赔偿合理费用100多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千万零一元。案件目前仍在上海二中院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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