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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留学生国外低价购书在美出售遭起诉 最高法院认为未构成侵权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5年9月18日

法佑网案例分析专员独家报道

 一名泰国留学生在美念书时为赚外快,从泰国购买廉价的教材并在美国出售,从中赚取差价,未料到多年后竟被教材的出版商起诉,理由是“非法进口”和“蓄意侵权”;本案历经初审法院判被告败诉,上诉法院予以维持,而最高法院却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谓一波三折;而最高法院对于“初次销售”原则不拘泥于法条原文的解读,也堪称美国司法史上的一则重要经典案例,兹概述如下,以便读者从另一面了解美国法律。

泰国学生在美倒卖低价教材赚百万美元 遭出版商告上法庭

 本案被告Supap  Kirtsaeng是一名泰国教师,他在1997年获泰国政府奖学金进入康奈尔大学学习数学,条件是毕业后需回国教书10年,之后又在南加州大学获得数学博士学位,后按计划回国任教。为了赚取外快,他在美国时经常让家人朋友在泰国购买教科书寄到美国,然后在eBay上出售,由于同一本教科书在泰国的定价比美国要便宜很多,他因此可以从中赚钱。

 没想到2008年,教科书的出版商约翰·威利父子公司(John Wiley & Sons,Inc.)将Kirtsaeng告上法庭,理由是侵犯版权,原告是一家大型出版公司,以发行科学、技术和医学方面的教材和学术著作闻名,在诉状中提到Kirtsaeng所转卖的书籍是由该公司在亚洲的分公司所印制的,因此只能在亚洲区域销售,因此被告当年从泰国购买教科书的行为属于非法进口,而且随后转售并非法获利120万美元也侵犯了该公司在美国的专属销售权。

 对此被告的律师则表示,被告所转卖的教科书并非盗版,而是合法印刷、合法购买的,按照英美法中的“首次销售”原则(“first sale” doctrine),他有权在未经原版权持有者许可的情况下转售或处分这些书籍。

初审、二审均未获法庭认可

 但这一答辩理由一开始并未受到法庭认可,初审法官认为“首次销售”原则并不保护国外商品,即便这些商品是合法的也不行,陪审团据此认为被告非法进口书籍并转售,属于蓄意侵犯原告版权,并判处其赔偿原告60万美元损失。

 被告随后上诉至第二巡回法院,律师引述了一个类似的案子Quality King Distributors Inc., v. L'anza Research——一家美国公司制造的商品在出口之后被人以低价收购,转而运回美国国内市场销售,最后最高法院判被告胜诉,因为原告禁止再进口的条款对于被告没有约束力。但原告指出,上述案件与本案的关键不同之处在于,前一案件的商品是在美国本土制造再出口的,而本案所涉及的教科书是在泰国所印刷的,所以情况不同。上诉法院随后宣布维持原判,但这一裁决与美国其余巡回法院的不少类似判决存在分歧。

最高法院:若按原告逻辑不利于美国经济正常运行

 本案最终在2012年上诉至最高法院,法庭经审查后重点讨论了《版权法》中关于首次销售原则的规定,按照“首次销售”原则,合法制作的作品及其副本在进入市场之后,其所有人对于该作品的进一步销售、赠与或其他处分流转行为,无需经过版权人同意;这一规定源远流长,最早可上溯至英国17世纪法规,现已为多国法律所接受,其意义在于鼓励自由商业竞争,促进不同地域间的商品贸易与交换,避免有人滥用权利划分市场压制竞争。

 最高法院指出,美国法中“首次销售”原则在版权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在《版权法》第109条,并且规定“本条款仅适用于符合本法所制造副本的所有人。”(only applies to the owner of a particular copy . . . lawfully made under this title)。这段话中的“符合本法所制造”按字面意思确实可做两种解释,狭义的解释如巡回法院所采纳的意见:1)在美国境内制造,2)在外国制造但在美国首次销售;而广义的解释是符合版权法规定(即并非盗版),而不论其是在哪里制造。

 原告坚持认为被告所销售的书籍是在亚洲印制,因此不受美国法中首次销售条款的保护;被告则认为美国《版权法》中所称的“合法制造”并没有划分地理区域的限制,只要商品的制造过程符合美国法律,那么就可以不考虑其制造地点是否在美国境内;被告所销售的书籍是经过原告许可在泰国印刷的,因此也属于“合法制造”的范畴。

 最高法院多位大法官经过讨论,主流意见倾向于认为:事实上美国《版权法》所涵盖的内容并非仅限于美国的版权,而具有跨国性质,在《版权法》中有多处提到将美国制造和海外制造的商品同等对待。初审法院和巡回法院将“合法制造”局限于美国境内制造或在美首次销售的商品是不妥的,与《版权法》中“国民待遇”的精神相矛盾。

 最高法院还指出,若按照威利父子公司的逻辑,如果人在任何地方购买了国外印刷的这类书籍,不论是在零售店、网上或者图书馆,只要他未经原告允许将其转售,那么就侵犯了版权;或者威利父子公司可以将其在国外印刷的书籍卖给美国学生,而如果他们想把用过的书卖给旧书店,那就构成了侵权;而且这样一来,美国的图书馆如果出售任何二手书籍均需取得版权人同意;另外美国市场上的汽车有大量是在世界各地组装完成,但同时往往含有美国公司持有版权的软件,如果按照原告的逻辑,这些车都不能在美国做二手销售,同样的例子还有很多;这充分说明如果按照狭义去解释法律,明显不合情理,而且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不利于美国的正常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美国最高法院在2013年3月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法佑律师:美国法官判案常综合考量 不拘泥于法律本身

 法佑杨律师指出,其实在本案中法律原文并未写明合法商品是必需在美国印制或首次发售,还是同样包括国外印制的商品;实际上两种解释方案都有道理,即便是最高法院也有大法官持不同意见,根据狭义解释认为被告确实构成了非法进口并侵犯了版权,但大法官们的主流意见并非拘泥于法条的字面含义,而是从促进跨国商品贸易的角度出发,分析了采纳狭义解释的不利后果,最终选择了“广义”解释,这就意味着美国法官在判案时其实并非仅仅考虑法律本身,而往往要综合权衡判决可能造成的社会、经济影响等一系列相关因素,这对于想了解美国法律的众多华人来说不无启示。精明的律师在打官司时,也可抓住案件的社会影响来向法官据理力争,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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