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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创办高科技企业偷窃商业机密被判赔近200万美元 但不需付审前利息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1年9月22日

法佑网Staff Legal Reporter 报道

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往往涉及计算问题,而计算方式是否为法庭所承认,往往决定了案件的成败。第十巡回法院在2011年8月9日做出一份针对商业侵权的上诉裁决,围绕原告所提出基于“假设利益”的赔偿主张进行了深度阐述,对多数请求损害赔偿者亦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声讯器材公司侵权纠纷始末

本案的原告兼上诉人ClearOne公司是一家提供声讯解决方案的电子公司,被告Wideband Solutions(为华人创办)与Biamp公司是两家音频电子器材公司。原告在2002年曾许可被告之一的Biamp付费使用其研发的回声抵消算法(AEC)技术。2004年,被告Biamp终止了与原告的协议,而改用另一被告Wideband公司提供的ACE技术生产产品。后经查明,Wideband的算法其实是部分剽窃了原告的商业机密才得以完成。上述侵权行为一直持续到被告Biamp在2006年研发出自己的AEC技术,从而停止使用Wideband的侵权技术为止。同时Wideband也利用上述侵权技术生产了自己的电子产品并对外销售。

原告ClearOne诉至犹他州地方法院,称Wideband与Biamp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要求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利润损失及自身获得的不当得利。

原告的损失估算人霍夫曼向法庭提出了两种类型的损害赔偿,即原告在案中的利润损失(lost profit)与被告因此获得的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他将原告遭受侵权的产品价格乘以因被告侵权而丧失的销售额,从而推算出原告的利润损失为1,911,680美元。经陪审团认定,原告应从两被告处均获得956,000美元基于利润损失的赔偿,初审法官据此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912,000美元。估算人又提出,被告Biamp在本案中的不当得利为694,000美元,Wideband的不当得利为951,000美元,陪审团亦认可了原告的这一主张。

在陪审团做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之后,原告ClearOne又进一步提出要求被告赔偿审前利息(prejudgment interest)的动议,并声称该利息基于法院认可的利润损失与不当得利。然而初审法院驳回了这一请求。

上诉庭强调“数理上的准确性”

犹他州法律规定,对于可以准确计算出的损害,原告可以申请赔偿审前利息,但前提是该损害应具有“数理上的准确性”(mathematical accuracy)。正因如此,在一些损失金额无法准确测定的案件中(如人身伤害、诽谤、错误监禁等等),审理者必须亲自评估与决定损失的大小,因而在这些案件中不允许原告主张审前利息。基于上述原因,初审法院以原告ClearOne的损失缺乏数理准确性,依照犹他州法律不得请求审前利息为由,驳回了其动议。原告不服,遂提出上诉。

受理原告上诉的第十巡回法院经审查,部分维持、部分驳回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而对于原告争议最大的审前利息的计算问题,上诉庭站在了初审法院的一边,认定原告的损害计算方式仅仅建立在“猜想和假设”之上,不具有数理上的确定性,从而对其要求审前利息的主张不予认可。

“猜想和假设”不得作为利息凭据

上诉庭指出,首先,尽管原告的估算人提出的损失金额考虑了原告被侵权产品的真实价格与销量,但它依然是建立在“假如被告未侵犯原告的商业机密,那么原告可以赚取多少利益”的猜想和假设之上;因此即使陪审团做出了与评估相一致的判决,判令由被告支付赔偿金的审前利息仍不合适:并不能认为原告的估算人将损失具体化、数值化后,本案的损失就已经可以被量化了。

上诉庭指出,陪审团判决的赔偿金属于假想的将来利润损失(future lost profits);尽管该推测“的确是建立在实际的数字和凭据之上”,但它依然并非确切的过往损失(actual past lost profits),因此不应当进一步判罚审前利息,初审法院的拒绝是合理的。

被告产品非100%侵权  不当得利难以计算

其次,基于同样的道理,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审前利息也是不合理的。在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被告因此获得不当得利的数值也同样缺乏“数理上的精确性”,因为被告并没有因为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而取得某一固定数额的不当得利,更何况以被告的利润来计算不当得利的做法,并非唯一可行的方式;上诉庭指出在类似案件中,合理的版税收入(royalty)也是一种计算不当得利的方法。因此初审法庭驳回原告基于不当得利而主张的审前利益赔偿,是正确的做法。

再次,有证据表明Wideband并非简单地将原告的商业秘密转售他人,其侵权产品中仍有自己的专有技术,其所获得的利润也并非100%属于不当得利;因此要准确计算出被告所获得不当得利的数额是不可能的。

然而,上诉庭对初审法院的一些裁定也提出了质疑,例如认为陪审团裁定两被告均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利润956,000美元,与初审庭最终判决的两被告共同连带分担1,912,000美元存在差距。上诉庭亦指出,初审法院对被告之一的Biamp判决的不当得利赔偿额超出了陪审团裁决的范围(即所谓additur,不被美国联邦法院所认可),遂将这部分发回重审,对其余判决则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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