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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唱片公司诉视频分享网站侵权 法院认定网站不需为用户侵权担责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1年12月21日

法佑网 Staff Legal Reporter 报道

2011年12月20日第九巡回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消息,在线视频分享网站Veoh不需对用户发布的版权侵权内容承担责任,法院认定Veoh依据法律与版权侵权行为作斗争、保护了版权。

环球唱片公司诉Veoh版权侵权一审败诉

2006年,Veoh网(Veoh Networks)在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建立了视频分享网站,去年,以色列公司Qlipso收购了该网站。

2007年9月,环球唱片公司(Universal Music Group,UMG)对Veoh提起诉讼,诉由为次级版权侵权(secondary copyright infringement)。UMG称Veoh侵犯了UMG 歌曲的版权,并称Veoh没有采取足够措施阻止其用户上传侵权的音乐视频。UMG认为Veoh的三名主要投资人也对此负有责任,迪斯尼的Michael Eisner也是三人之一。

Veoh曾将“音频智能过滤软件”(Audible Magic filter)用于筛查所有新上传内容,以清除网站上的侵权内容,然而紧随其后的却是UMG的起诉。法庭裁决显示,Veoh用这个软件删除了约6万个视频,其中就包含一些UMG的作品;Veoh还实施了用户终止政策,终止反复上传侵权文件的用户,并关闭了上万个用户账户。

加州中部地区联邦初审法院(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Central District of California)法官A. Howard Matz驳回了UMG对Veoh投资人的起诉,并同意了Veoh简易判决的请求,驳回了UMG的全部诉求。法官认为,作为服务提供者,Veoh享有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免责条款(safe harbor provision)豁免,不需对网站用户储存的视频负责,并且Veoh也对管理网站作出了善意的努力。

不服判决提上诉  第九巡回法院:Veoh不需对用户侵权承担责任

UMG对此联邦初审法院的判决不服,遂提起了上诉。UMG提出了多个论点,如Veoh停止侵权的努力作用甚小、为时已晚,明知用户上传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及DMCA的免责条款只适用于网络服务器服务等。

然而,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却并不这么看。上诉法庭认为,无论是从DMCA的用语,还是国会立法的意图来看,Veoh都不需对其用户的侵权行为负责,这是清楚而明确的。

尽管国会意识到Veoh这类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会被滥用于版权侵权行为当中,但由于此类服务有利于创新、能够起大量有益社会的作用,国会并不愿严格追究责任,法官Raymond Fisher写道。

法庭还表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Veoh在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后,迅速回应,删除了侵权内容。尽管Veoh的网站上曾经有过侵权内容,但根据DMCA,服务提供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没能找到并删除侵权内容的,应受免责条款保护,不需承担责任。

一审认定Veoh投资人并非适格被告  上诉法庭维持原判

初审法院曾认定三名投资人对Veoh公司没有有效控制权、不需要承担次要责任,并因此而驳回了UMG对这三人的指控。上诉法庭维持了这一裁决。

法庭指出,三名投资人各占一席同三人作为统一整体取得公司主要控制权是截然不同的,除非三人达成一致,否则他们不会像UMG所主张的那样,有足够控制权指挥Veoh的董事会。

控制权非常关键,如果认定本案三位投资人承担次要责任,那就相当于认可UMG可以对任何构成了董事会51%的股东提起诉讼,因为他们构成了董事会的多数,联合在一起就可以控制整个公司,这显然不合理。由此,UMG所提出的三名投资人被告对Veoh有控制权并指挥公司运营的主张不成立,三名投资人不应列入被告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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