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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的斯(Otis)电梯出事坠下五楼 乔州男子起诉多方被告欲求偿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2年4月19日

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12年4月16日乔治亚州富尔顿县州法院(Fulton County State Court,GA.)消息,一名男子起诉奥的斯电梯公司(Otis Elevator Company)、葛兰狄纪念医院(Grady Memorial Hospital Corporation,简称GMHC)和Fulton-Dekalb医院管理局(Fulton-Dekalb Hospital Authority,简称FDHA),称其在乘坐奥的斯电梯时,遭遇电梯突发自由下落而受到人身损害,请求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

乘坐Otis电梯遇事故受伤对方态度消极原告愤而起诉

 原告名叫Roger E. Byrd,是GMHC(归FDHA管辖)的一名员工。2009年9月11日,原告受邀到由FDHA所有、FDHA和GMHC共同管理的一处地点工作。当原告正乘坐电梯下班下降到5层时,电梯突然自由下落直到地下室一层,原告因此受伤被送医急救。

 2010年12月22日,原告向被告方提交了一份解决方案,并以25天为限等待对方回复。然而直到期限届满,被告方仍未回复,也未要求延长回复时间。尽管责任归属已显而易见,但被告方抱着一种“那你就去告我吧”的态度,致使原告方不得不诉诸法院请求解决。

原告诉对方未履行一般注意义务  需为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乔治亚州法规定,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通过明示或默示方法邀请他人为合法目的来到此处,他就应该为因其怠于履行一般注意义务以保证房屋设施的安全性而导致的他人人身伤害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一方作为房屋设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电梯的危险状态有着真实而有建设性的专业知识,却未履行一般注意义务,致使没有及时发现电梯的危险状态并通知给原告,致使原告遭遇电梯事故而受伤。尽管原告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但由于其欠缺有关电梯危险情况的专业知识,很难进行正确有效的预知和判断。

原告诉称,被告方未履行一般注意义务主要体现在:未能对电梯的长期可预知的使用情况进行及时有效地安装、维修、检查、修理、润滑和完善,未能对员工有关安全有效地维护、修理、停运电梯提供必要的培训指导,未能及时将电梯的危险情况通知原告,未能提供任何有关危险状态的预警。

 诉状中指出,原告受到的人身伤害是所有被告的共同疏忽造成的,三名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因此不幸事件而花费的医药费和损失的误工费总和超过1.4万美元。

 原告遂提出以下请求:此案应由陪审团审判,被告需支付惩罚性赔偿、诉讼费和律师费,以及其他法院认为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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