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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主管申请L-1A签证遭拒 律师据理力争上诉成功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3年4月7日

法佑律师特别报道

 近年来L-1A(跨国公司主管)签证已重现曙光(点此查看报导),移民局逐渐改正以往苛刻甚至不合逻辑的审批标准,以便真正符合要求的申请人通过。尽管每年均有大量L-1A申请被移民局驳回,但其中大多数决定后来被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撤销,这就向申请L-1A签证的跨国公司专递了一个重要的信号——即只要申请的职位“货真价实”,则申请即使初次被驳回,如果据理力争,最终一样可以顺利通过。

 这里要向读者介绍去年刚发生的一个真实案例:一家跨国电子公司为其在日本的一名主管(下文称“受益人”)申请L-1A签证,在2011年7月遭到移民局加州服务中心拒绝,理由是受益人的职位并不属于“主要管理职位”,申请公司随即通过律师提起了上诉。

 加州移民局服务中心给出驳回的理由是“受益人的职责主要属于雇员工作,即完成提供服务或生产商品的必要任务”,“主要负责机构的日常工作,而非对公司某一职能的管理”,因此不能被认为是职能经理;此外,受益人也“没有管理任何下属”。

 对此,律师在上诉中提出了以下几点:第一:根据《移民和国籍法》,受益人的职责属于管理职位,表现在他经营着公司的分支,该分支是公司所必需的,受益人具备人事任免权,对其职权内的事务有自由裁量权;移民局将受益人工作划分为“日常工作”的结论是错误的。

 第二:受益人管理着公司价值3290万美元的全球账户,是公司与主要客户之间的关键纽带;受益人管理着公司的财务团队,包括为该账户分派的美国雇员,并负责公司内部高层的协调工作;移民局认为受益人没有下属的结论是错误的。

 AAO通过审理申请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受益人所从事的工作并不属于“日常工作”,受益人所管理的全球账户可以被认为是公司的一个重要分支,申请方已经充分证明受益人符合L-1A跨国公司主管的资格,因此对移民局之前的驳回决定予以撤销。

 法佑杨律师指出,本案上诉成功的关键在于,第一:申请方聘请了一名了解L-1A签证领域最新动向的有经验律师;第二:申请方提交的证据表明受益人确实符合法定条件,货真价实,最终使上诉办公室撤销了错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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