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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时已晚:遭递解华女身患癌症却未及时向移民局提出 法庭驳回上诉请求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5年8月10日

法佑网案例分析专员独家报道

 一名因假结婚而遭遇递解的中国籍女子向法院提起上诉,称自己患有恶性肿瘤,必须留在美国治疗,希望法庭撤消移民局驳回决定,但法庭指出该名女子之前并未向移民局上诉办公室说明这一情况,现在提出为时已晚,遂驳回其上诉请求。

 本案当事人是54岁的中国籍女子杨虹柳(音,Hong Liu Yang),1997年持旅游签证来美,后超期居留,在2003年与一名美国公民结婚,她的丈夫为其提交了I-130亲属移民申请,刘因此在2005年获得有条件居留权,翌年二人即离婚,数月后其前夫为其申请绿卡转正,但芝加哥移民局办公室官员在面谈过程中认定杨结婚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绿卡,遂以假结婚为由撤消其原来的临时绿卡,移民局在2010年通知杨出庭听证,但她没有到场,随后当局对她下达了递解令。

 杨随后搬到洛杉矶,并在2012年10月申请要求重审她的案子,理由是其身为美国公民的女儿在数月前为她提出的I-130申请,并表示之前没有提出重审是因为自己在2009年尚不符合条件;但移民法官驳回了杨的动议,指出杨没有正当理由缺席2010年2月的听证,无权要求撤销针对她的递解程序。

 杨在2013年3月向移民局上诉办公室提起上诉,首次提出由于她当年的律师失职,导致她根本未收到移民局的出庭通知,但上诉办公室指出,杨提出重审动议已经错过时效,而且她无法证明自己的案子属于特殊情况,针对她有关律师失职的说法,上诉办公室指出杨本该向移民法官说明这一情况却没有提出,现在也为时已晚。

 杨无奈之下向法庭提起上诉,在诉状中又提到了之前未披露的新情况:她在2010年因被查出患有1A期恶性肿瘤而做过子宫切除术,医生切除了她长达8厘米的部分卵巢,并指出复发率高达40%,建议她每三个月做一次CT,杨指出一旦她被递解回中国,则难以享受上述医疗服务,从而加重病情,杨认为这一情况构成了特殊情形,法官应予重新考虑。

 但上诉庭指出,杨在之前的上诉中根本未向移民局上诉办公室提出这一情况,而法院没有权力审查移民局所不了解的新事实,这已超出法庭的审理范围,故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法佑律师指出,不少在美遭遇递解的华人为省钱而随便请便宜律师,殊不知若律师无能,耽误的不仅仅是时间金钱,甚至会葬送你留在美国的机会;因为按照移民法律规定,许多理由只能在特定的时间阶段向特定机构提出,一旦错过则之后再想翻案几无可能,只能悔之晚矣,本案便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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