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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州联邦法官引述宪法基本权,裁定绿卡持有者可拥有枪支

法佑网Staff Legal Reporter 报道

2012年3月30日联邦马萨诸塞州初审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District Of Massachusetts)消息,联邦法官Douglas P. Woodlock在一起永久性居民起诉当地警局案件的裁决中,重申了拥有枪支是宪法中规定的人民基本权利,而此处所谓“人民”包括了持有绿卡的合法居民;他因此裁定麻州枪械管制法中的相应条款违宪,故两名原告有权申请持枪证。这一判决宣告了在麻州,持有绿卡的合法居民也有权申请持枪证。

合法居民来美十年,申请持枪证受阻

本案原告Christopher Fletcher 和Eoin Pryal均为从英国迁来的永久性居民,现住麻州剑桥(Cambridge)和诺斯伯勒(Northborough)。其中Fletcher早就在加州取得了持枪证,而Pryal在来美之前便在英军中服过役,现在麻州从事与枪械密切相关的工作;两人已经取得了麻州当局颁发的基本枪械安全证书(Massachusetts Basic Firearms Safety Certificate),但在进一步申请家藏自卫枪械(firearm at home for immediate self-defense purposes)许可证时,却遇到了麻烦。

麻州当局对居民持枪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麻州通行条例》(Mass. General Laws)第140章121-131条之规定,凡麻州居民欲持有、使用、购买枪械(firearm)、步枪、霰弹枪(依麻州法,以上二者不属于“枪械”之列)、弹药者,均需申请相关许可证明;凡属外国人,无论其为合法或非法居民,一概不得申请枪械身份证(firearm identification cards)和持枪证(licenses to carry);即使是合法外籍居民,也仅能申请有限的枪械使用权。

两名原告申请持枪证受阻后,在一些支持枪械合法化的民间组织帮助下,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将负责发放持枪证的当地警局负责人列为被告,称麻州枪械管制法规中对于外国人的限制,有违宪法第二修正案(合法持枪权)和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权),应属无效。

法官:第二修正案并不仅仅保护公民权利

Woodlock法官在其判决的开首便指出,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宪法第二修正案中的“人民”是否包括了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合法外籍居民?答案是肯定的。

第二修正案阐明了“人民拥有并佩带枪支的权利不容侵犯”,然而谁是“人民”?Woodlock法官指出,按照立宪者的原意,“人民”(the people)一词有着比“公民”(citizen)更为广泛的外延,这两者在宪法上并非是同义词。他接下来分析美国法庭对于上述不同概念的解读,指出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多是基于公共利益方面的考量;而宪法第二修正案中的持枪权,则属于对私人利益的保护,不同于公民权利。将“人民”仅仅解读为美国公民,不符合立宪的原意,也不符合最高法院业已树立的先例,是没有根据的做法。

当事人与美国存在“紧密联系”,属于宪法上之“人民”

Woodlock法官同时指出,并非所有在美国的外国人都属于“人民”,当事人必须能证明他与美国存在“足够的联系”(sufficient connection);本案的原告Fletcher 和Pryal均为合法永久性居民,来美已超过十年,在其他州已被允许合法持枪,他们在家庭和事业上都已承担了美国的“社会义务”(societal obligations),故理应属于“人民”之一员。

法官接下来分析了麻州法规中对于外籍居民持枪的限制,最终做出裁定:上述条款就本案的两名原告而言,是违宪的,故在本案中应属无效;而当地警局仅仅由于两名被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而拒绝向其颁发持枪证的做法应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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