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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最高法院:无搜查令警方不得搜查手机 尽管证据可能被毁灭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4年6月27日

法佑网 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美国最高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经大法官一致同意裁定,警方在通常情况下必须出示一纸搜查令(search warrant),方可对被捕人员的手机实施搜查;因为现代的智能手机中存储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如贸然搜查将构成侵犯隐私权,从而违反美国宪法。

   此次裁定由众多大法官一致表决同意通过,当属罕见;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认为,现代人的手机已不仅仅只是一款便利工具,而是承载了大量的个人信息,从日常琐事到私密情节等无所不包,因此对这部分信息应予宪法保护。这意味着美国国家安全局(NSA)此前引起广泛争议的电话监控行为,有可能最终会被最高法院宣布违宪,尽管目前还没有这一迹象。

   此前美国各州地方法院对“警方是否有权搜查被捕人员手机”存在分歧,有法庭倾向于认可警察在实施逮捕时,有权搜查被捕者的手机和其余物件;但最高院的裁定已明确表态:上述行为必须得到搜查令方可进行,因为手机和“其他随身携带物品”并不一样,承载着公民的隐私信息,不得随意侵犯。

   法官在裁定中援引了2009年的Riley杀人案,被告David Leon Riley因车中私藏枪械在加州被捕,被抓时其随身携带的智能手机遭到警方搜查,在其中发现Riley参与黑帮及持枪杀人的信息,检方随后据此对其提起谋杀指控,Riley初审被定罪,获刑15年至终身监禁;其上诉也被驳回,维持原判。

   检方提到,执法人员之所以必须当即对嫌犯的手机进行搜查,是因为一旦耽误,其同伙有可能通过远端控制将该手机中的数据销毁,从而使证据灭失;而且现有技术也可自动将数据在手机关闭后实行加密,从而使警方无法访问。

   但最高院的大法官认为,这些情况确有可能存在,但无法影响他们做出最终裁定,毕竟“隐私意味着代价”。司法部则表示将与执法部门合作,以确保警方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能遵守规定。

 在另一起案件中,法庭的裁定却大相径庭,不过这一次被告用的是老式翻盖手机:被告Brima Wurie于2007年在波士顿因涉嫌贩毒被捕,警方在其手机上发现了他的家庭号码,遂顺藤摸瓜找到其住址,在公寓中搜出了可卡因、大麻和和枪械,陪审团据此将其定罪,并判处其超过21年监禁;但本案随后被上诉法庭撤消判决,因为警方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最高法院也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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