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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福博士被错列禁飞名单返美被拒 起诉主张宪法权利获准

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12年2月8日,联邦上诉法院第九巡回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法庭作出裁定,一名被错误列于禁飞名单的马来西亚学者Rahinah Ibrahim可以对多个联邦机关提起诉讼,起诉它们侵犯宪法第一及第五修正案赋予她的权利。

斯坦福大学博士意外名列禁飞名单  飞赴马来西亚后返美被拒

Ibrahim是马来西亚博特拉大学教授,曾在斯坦福大学学习数年,毕业后继续在斯坦福进行学术深造。

2001年到2005年期间,Ibrahim持学生签证在美居住,攻读建筑及工程管理博士学位,享有宪法权利。2005年,斯坦福赞助的一场学术会议在马来西亚举行,Ibrahim应在这场学术会议上展示自己的学术研究成果。

当Ibrahim抵达洛杉矶机场意图飞往马来西亚时,机场工作人员发现她的名字列于联邦禁飞名单之上,遂禁止她登记,并将她羁押在了机场的羁押室里。次日,Ibrahim获准登机飞赴马来西亚,但出乎她的意料的是,这次飞行有去无返——美国禁止她返回。

事发当年(2005年),美国驻马来西亚领事致信Ibrahim解释了原因:由于Ibrahim疑似恐怖分子,国务院撤销了她的学生签证。

愤而起诉多个联邦机构  几经波折终获有利结果

2006年,Ibrahim在加州对国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运输安全局(Transportation Safety Administration)、联邦调查局(FBI)、旧金山市政府(the City of San Francisco)、旧金山警察局(the San Francisco Police Department)、美国联合航空公司(United Airlines)等多个联邦机构、数名个人提起诉讼。旧金山的联邦法院法官William Alsup以法庭对于挑战政府恐怖分子观察名单的诉讼没有管辖权为由,驳回了Ibrahim的起诉。原告上诉。2008年,第九巡回法院部分推翻了初审法院的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随后,Ibrahim同数名非联邦被告和解,并提交了二次修订起诉状,对联邦机构提起诉讼,主张自己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赋予的权利,要求当局将她的名字撤出禁飞名单。初审法院法官承认禁飞名单可能有错,但法院认为,作为外国人,Ibrahim自愿离开了美国,因此她不享有美国宪法权利,遂再次驳回了Ibrahim的请求。

上诉法院:驳回初审法院裁定,Ibrahim享有宪法权利

第九巡回法院法官并不这样认同初审法庭的裁定,2012年2月8日,第九巡回法院以2:1的裁决再次推翻了该决定。

政府方面主张,由于Ibrahim是自愿离开美国的,因此她不能继续享有留在美国所享有的宪法权利。

第九巡回法院并不赞同这种主张,法官认为,外国人是否已经建立、并愿意继续保持同美国建立的联系也需被考虑到外国人离开美国具体情形之中。对于Ibrahim案来说,她离开美国只是参加学术会议,展示自己在斯坦福大学的学术成果,她有意愿在会议结束后返回美国。因此,自愿离开并不意味着她想要终结同美国的关系,恰恰相反,这一举动的目的在于加深同美国的联系。

法官同时也指出,这一裁决并不适用于所有旅客、因商赴美的旅客以及持学生签证赴美的人,因为他们的情形同Ibrahim并不相同,这一裁决也不意味着国会无权驱逐不受欢迎的外国人,或者国会无权规定外国人进入美国以及再次进入美国的具体条件。

少数意见:裁决存在极大隐患

持少数意见的法官表达了自己对于本案的担忧,法官表示,多数意见认为本案的裁决可以局限于Ibrahim及其宪法权利本身,但实际上,多数意见并没有指出为什么同Ibrahim有相似情形的人不能引用这一判例。多数意见认为Ibrahim已经在美停留了很长时间,而离开时她有再度返美的意愿。少数意见认为,如果这足以让在美国之外的外国人享有宪法权利、对美国政府提起诉讼,那么将会有大量外国人等着来法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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