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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兰诉海明诽谤案:海明要求撤案被拒 法官准予诉讼继续进行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4年1月30日

法佑网 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据纽约联邦法官J. Paul Oetken于2013年7月裁定,残疾体操选手桑兰起诉其前律师海明诽谤一案的诉讼可继续进行,意味着这场自2011开始引起舆论关注,被美国法官斥为“丑陋闹剧”的风波还将继续演下去,随本次诉讼进行,原被告双方或许还会有更多爆料。

 此次裁定系纽约联邦法庭对桑兰在2012年9月对其前律师海明提起的反诽谤诉讼公布的最新进展,此前海明在其博客中写到,桑兰曾经“纵容兽交,想当他的二奶,并且有偷盗行为”,桑兰认为上述言论侵犯了她的名誉,构成诽谤,遂以此为由提起诉讼。

 桑兰在其诉状中指出,海明诽谤她的博客内容包括:

·         桑兰曾允许男友黄健对小狗实施性虐待;

·         桑兰曾拒付房租并偷窃钥匙;

·         桑兰明知海明已有家室,仍愿意来美国做他的情人;

·         桑兰曾拖欠海明30万美元律师费,并且已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诉状提到,数百万中国网民阅读了海明在腾讯微博上发表的上述信息,这对桑兰的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要求被告予以赔偿;而被告海明对此向法庭提出撤案动议。

 海明在其撤案动议中提到,他在博客上发表的文字“仅仅是一种看法而已”,而且是对于“司法程序的忠实描述”;但法官不以为然,仅提到他认同海明对于拖欠律师费一案判决的描述并非诽谤,因为仅有这部分文字大致上是准确的;而其余关于兽交、情人和偷盗的描述则确有可能对原告造成诽谤,并对桑兰的名誉造成损害,尤其是桑兰提到之前赞助她的一些公司在上述博客发表后撤回了资金。法官因此宣布驳回被告海明的撤案动议,原告的反诽谤诉讼可继续进行。

 法官还提到,尽管美国法律禁止以侵犯隐私为由打击言论自由和具有新闻价值及有利于公众的文章,但海明涉案的博客内容并不具有新闻价值,仅仅是对于其律师业务的宣传,属于“商业言论”,并非宪法保护的重点对象。

 法官解释说,接下来的取证阶段可以明晰海明写博客的真实意图,以确定海明究竟是行使言论自由,还是侵犯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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