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佑网综合报道:2008年12月5日周五,加州沙加缅度联邦地方法庭法官Morrison C. England Jr. 批准了一项和解:咖啡公司Starbucks赔偿300万美元给将其告上法庭的6000名前雇员。
这批雇员是Starbucks在加州各地所开设的分店的经理、副经理及当值主管等。在他们看来,Starbucks在其网站上所宣称的“身为财富杂志所评选出的100个最佳工作场所之一而自豪”之辞与其员工实际待遇名不副实。
原告在诉讼中表示,Starbucks营业额虽以十数亿美元计,但在部分员工的待遇上却存有猫腻,公司有项政策规定:对零售店经理因公使用私车所耗的驾驶里程费用不予支付,反之,对公司行政人员和高于零售店层面的雇员则“另眼相待”,对其因公驾驶里程费用予以偿付。
解铃还须系铃人。根据庭外达成的最高300万美元赔偿金的和解,Starbucks将支付该笔赔偿金给约6000名加入该集体诉讼的原告,他们曾于2003年3月12日至2008年3月19日期间以上述三种经理职位的身份服务于加州各地Starbucks咖啡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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