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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有语言障碍 协议同样有效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08年10月23日

美国法佑网综合报道: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庭的一个小陪审团近日做出裁决:讲西班牙语的某员工在签订了用英文制定的用工合同后,便不能以没有看懂合同条款为由,回避该合同内的强制性仲裁条款。

法官迈克尔·A·查盖尔斯(Michael A. Chagares)在对莫雷尔斯(Morales)起诉太阳构造器公司(Sun Constructors Inc.)案子判定中,按照"契约起草时的客观原则",认为法庭不能对那些在没有明白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便签署合同的人网开一面--即使中间存在语言障碍。

查盖尔斯在判决书中写道:"在排除有意欺诈的额外情况下,一个求职者的读写说以及语言理解的能力即使存在障碍,也不足以影响其所应执行的英文协议之法律效力。"此种观点也得到了法官马尔约瑞·O·润德尔(Marjorie O. Rendell)的赞同。

但是,第三巡回法庭的法官朱里奥·M·弗恩茨(Julio M. Fuentes)持有不同意见,他表示会坚持低级法院所做的否认该仲裁协议的决定,因为有证据显示太阳构造器公司,曾安排一位懂两种语言的人为朱安·莫雷尔斯就此协议的内容做过翻译,但是这位翻译却没有读出仲裁协议方面的意思。

弗恩茨写道:"当太阳构造器公司决意要干预莫雷尔斯的签约事宜时,它便造成了一种因为缺乏双方的合意,而可能且的确出现的情况。"

弗恩茨还写道:"因为我认为莫雷尔斯依靠由太阳公司所提供的翻译这种做法并没有什么不慎或者不妥,也因为莫雷尔斯在整个翻译过程中并没有被告知这项协议还包含了一个仲裁条款,所以我同意地区法院所做出的判定,即莫雷尔斯对于接受此项仲裁条款的约束一事,并无‘表现出主管意愿'。"

根据法院的文件,莫雷尔斯是美国维尔京群岛圣克洛伊克斯(St. Croix in the U.S. Virgin Islands)岛上人,于2004年4月被太阳构造器公司招聘来做焊接工。在参加完全部用英语的介绍之后,只会讲西班牙语的莫雷尔斯便要签订用工协议,当时一位太阳公司的员工请既懂英语、又懂西班牙语的另一位求职者乔斯·豪奇(Jose Hodge)来帮助莫雷尔斯填完了相关的文件。

豪奇证实说他当时仅仅能明白85%的英语口语和文字,同时他一点儿都没有给莫雷尔斯说明仲裁条款。

法院文件标明,莫雷尔斯在2005年4月被解雇的原因,是涉嫌从高处将一瓶尿倒在另一个承包商的员工身上。

莫雷尔斯的反应便是向联邦法院提起了终审诉讼,不过这样做并不符合法律程序。

太阳公司的律师们认为本案应当被送到仲裁处理,因而要求对该诉讼实行暂缓。但是驻维尔京群岛的美国地区法院法官雷蒙德·L.芬奇(Raymond L. Finch)却不同意,认为该仲裁条款由于缺少双方合意而不具法律效力。

现在第三巡回法庭将芬奇的意见翻案,认为芬奇的错误在于试图解除莫雷尔斯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为他在自愿签订合同时理应弄清楚合同的内容。

查盖尔斯写道:"在签订合同之前,莫雷尔斯有责任确保其对合同的内容已经明白。"

查盖尔斯还写道:"莫雷尔斯并没有要求豪奇为其逐字翻译该文件,而且尽管莫雷尔斯自己也证实他在过去曾经请人为他翻译过某些文件,但是他却没有要求将该合同带回家去请人翻译。"

查盖尔斯认为本案为《合同法》提出了一些基础性的问题,莫雷尔斯案有力地要求法庭出台一项前所未有的例外说明。

在《合同法修订(第二次)案》中,要求在拟定合同的时候,必须达成"双方合意"。

但是查盖尔斯也认为"虽然双方合意有时被认做是‘意见的汇融',但是在解释这个法律词语却的时候,却不能够太抠字眼儿。"

查盖尔斯说,不过,法庭一直认为"接受这一概念,并非由双方的主观意愿来衡量,而是由其外在对合意表述来体现。"

查盖尔斯引述了1875年美国最高法院对乌普顿起诉特立比考克案的裁决,该裁决认为:"如果一个人签订了一份合同,然后当被人问起合同责任的时候,却说他没有读过自己所签署的合同条款,也不知道里面的内容,这是说不通的。"

查盖尔斯认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莫雷尔斯是致命的,因为他之反对仲裁条款的理由既不是太阳公司的欺诈,也并没有认为太阳公司歪曲了跟他所签订的合同内容。

查盖尔斯写道:"莫雷尔斯签订该合同时既没有欺诈,也没有胁迫,理应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

弗恩茨仍持异议,他说他宁愿坚持芬奇的裁定,原因是太阳公司的定约人的作用,即这位定约人所请的翻译人员未能传达文本的完整意思。

弗恩茨写道:"问题......不单纯在于莫雷尔斯对语言不了解,本案的要旨在于合同的另一方太阳公司自己承揽了为莫雷尔斯翻译合同的任务,而在此过程中,它却没能传达完整合同的内容。"

弗恩茨表示他同意法官们的意见,即合同法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因为他或者她不能理解合同所用的语言便可以推脱其法律责任。

弗恩茨接着写道:"但是,该法一样清晰的是,有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因不能理解合同所使用的语言,便会导致双方合意的不能达成。"

弗恩茨说,莫雷尔斯所提出的不过就是这样一起案子,因为他之所以"没有能够意识到合同中有这样一款仲裁规定,是由于豪奇未能恰如其分地将该文件翻译给他。"

弗恩茨表示,由于太阳公司的定约人所提供的翻译并不完整,莫雷尔斯便根本不了解合同里面的未知内容,"倒也并非是因为他不能看懂英文,或者行为不慎以至于不去费力去了解合同的条款;而是因为合同的另一方所给予他的翻译是不准确的或者说是不完整的,而对此他当时既没有理由怀疑,也不具备便捷的核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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