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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蜡笔小新”著作权纠纷日方胜诉 使用自身注册商标也有侵权风险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对“蜡笔小新”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上海恩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日本双叶株式会社30万元。

此前,漫画《蜡笔小新》的所有者日本双叶株式会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把上海、广州以及江苏的三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6万余元(点此查看报道)。

蜡笔小新漫画是一部描述淘气的五岁男孩野原新之助的日常生活的作品,在中国有着很高的人气。双叶株式会社称,公司于1992年从作者臼井仪人处获得了《蜡笔小新》的独家授权。上海恩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等未经授权,在商品、宣传、商标上大肆使用“蜡笔小新”美术作品,范围涵盖服装、鞋袜、背包、文具、生活用品等多项,并通过各种媒介大张旗鼓地进行“蜡笔小新”产品的市场加盟连锁活动。

双叶社认为,上海恩嘉公司等非法使用“蜡笔小新”美术作品,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还严重影响到自身正在进行的“蜡笔小新”动画形象的授权业务及商业推广活动,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6万余元。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蜡笔小新”的卡通形象和相关书法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上海恩嘉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蜡笔小新”卡通形象及文字,在其产品上进行复制并销售,还在网络宣传中进行传播,构成实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法院认为,上海恩嘉公司在行使其商标许可实施权过程中擅自实施了在先著作权人专有控制的行为,仍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判决上海恩嘉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而另两名被告的注册、持有商标行为,非著作权人专有权利,因此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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