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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蜡笔小新”憾失在华商标 另辟蹊径提著作权官司 成败未定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调皮捣蛋、善于搞怪的卡通人物“蜡笔小新”,是日本漫画家臼井仪人创作的系列漫画作品。屡屡让人捧腹大笑的“蜡笔小新”,成为了海内外无数青少年的“好朋友”。然而,一场著作权官司却让“小新”陷入了较长时间的“囧”境。漫画《蜡笔小新》的所有者日本双叶株式会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中国的三家企业——上海恩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诚益眼镜有限公司、江苏响水县世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6万余元。2012年2月15日,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双叶株式会社称其于1992年从著作权人处获得了《蜡笔小新》的出版权、除出版权以外的著作权、著作支分权以及商品化权的授权,该授权是独占和排他的。之后,双叶社推出了“蜡笔小新”的漫画、电视动画及各种商品,“蜡笔小新”的形象被广泛应用在食品、服装、玩具、药品等商品上,并进入中国大陆地区,深受喜爱。

然而,双叶社发现,上海恩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等未经授权,在商品、宣传、商标上大肆使用“蜡笔小新”美术作品,范围涵盖服装、鞋袜、背包、文具、生活用品等多项,并通过各种媒介大张旗鼓地进行“蜡笔小新”产品的市场加盟连锁活动。双叶社认为,上海恩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等非法使用“蜡笔小新”美术作品,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还严重影响到自身正在进行的“蜡笔小新”动画形象的授权业务及商业推广活动。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6万余元。

庭上,上海恩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不是著作权侵权纠纷,而是一起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纠纷,并且公司从另两名被告处购得相关商标权益,属于正当行使商标权利,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原来在1997年,双叶社还没有将“蜡笔小新”系列产品推广进入中国市场时,广州市诚益眼镜有限公司、江苏响水县世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已申请注册了“蜡笔小新”图形和文字的相关商标。而这两家公司并没有出现在今天的被告席上。双叶社以上述商标侵犯了其在先权利为由,向我国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然而却因已超过5年时效被商评委驳回。

由于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调解,上海一中院将在对案件进行进一步审理后作出判决。

编者点评:

本案不同于一般的侵权案件,因为被告在擅自复制作品的同时也是在行使合法取得的商标使用权,属于典型的权利冲突。

从法理上说,完整的商标权必然包括使用权。原告在不能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就无法主张对方停止使用系争商标。本案中被告使用的商标虽然与原告的著作权产生了冲突,但只要被认定是合法使用注册商标,则不一定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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