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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同事卖一支“派克”笔 所属宾馆赔三千元

美国法佑网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连云港杰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部销售员以98元的价格帮同事代卖了一支“派克”笔,谁知竟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被英国派克公司索赔10万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1月调解了这起商标权纠纷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连云港某宾馆一次性偿付英国派克公司3000元人民币。

2007年8月1日,连云港杰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接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称英国派克公司起诉其销售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派克笔。原来不久前,这家宾馆商品部的一名销售员以98元的价格代卖了同事放在公司的一支笔,而这支笔是英国派克公司的专属商品。

英国派克公司获悉此事后,委托代理人与这家宾馆进行沟通,但多次上门协商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这家宾馆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派克”等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支付因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同时还要求这家宾馆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致歉声明。

被告宾馆则辩称,销售员主观上并不知道其销售的笔是什么笔,而且不是有意销售这一侵权商品,只是代卖了同事存放的一支笔,所卖的98元钱全额给了同事,公司也没有产生任何利润,因此原告的巨额赔偿毫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英国派克公司是“派克”等商标的注册权利人,且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以上协议。

评析:

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对商标权会造成较大的损害,但这种损害的发生,往往需要通过他人销售行为予以实现;同时这种销售行为往往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构成侵权。何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商标法》第52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可以被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包括三类:(1)假冒或者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2)反向假冒的商品;(3)仿冒与注册驰名商标的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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