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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家童椅款式遭抄袭提诉 设计简单不获版权保护

美国法佑网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案情介绍:

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下称宜家公司)是世界知名的家具零售公司,其公司多位设计师设计的家具受到市场的欢迎。宜家公司发现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天塑业公司)生产的部分家具与其公司的家具非常相似,就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该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宜家公司诉称,其公司创立于1943年,公司玛莫特(Mammut)系列儿童家具由设计师莫滕·谢尔斯特鲁普(Morten Kjelstrup)和服装设计师阿伦·厄斯特(Allan·stgaard)代表宜家公司设计完成。1994年,玛莫特童椅获得瑞典“年度家具”的大奖,玛莫特系列商品多年前就在商品目录和多本书籍中刊载。几年前,宜家公司发现中天塑业公司未经允许擅自抄袭其享有著作权的玛莫特系列作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了产品型号为ZTY-522、ZTY-525、ZTY-525A及ZTY525-B等儿童椅和儿童凳,并在中天塑业公司网站上展示上述涉嫌侵权的商品,侵权行为持续至今。

宜家公司认为,中天塑业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及网站宣传行为侵犯了宜家公司享有的著作权,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中天塑业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宜家公司玛莫特系列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收回已投入市场的侵权产品、销毁侵权商品存货和生产模具、印模,销毁带有侵权商品的包装及宣传材料;删除网页中展示的侵权产品图片;赔偿宜家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0万元;中天塑业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中天塑业公司在答辩中认为,宜家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玛莫特系列产品享有著作权,即使宜家公司享有相关权利,该系列产品也不属于实用艺术作品,仅是实用工业品,因为其不具有实用艺术品应当具有的独创性和艺术性等特征,中天塑业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公司的设计人员独立创作完成的,不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事实。

经过审理,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本案涉案产品不属于美术作品范畴中的实用艺术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因此,驳回宜家公司的诉请。目前该案已过上诉期,一审判决生效。

评析:

原告的玛莫特(Mammut)儿童椅和儿童凳是否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品是本案审理的关键。法院认为,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即实用艺术品应当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实用艺术品归属于美术作品范畴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必须满足美术作品对于作品艺术性的最低要求,才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院认为本案系争的儿童椅和儿童凳的设计要点主要体现在造型线条上,但从整体上看其与普通的儿童椅和儿童凳在外形上的区别不大,属于造型设计较为简单的儿童椅和儿童凳,在艺术性方面没有满足构成美术作品的最低要求,因此不属于美术作品范畴中的实用艺术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因此,被告的行为也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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