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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保时捷驰名标识判赔 误导经销关系构成侵权

美国法佑网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2008年初,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保时捷股份公司诉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保时捷”、“PORSCHE”及“盾牌图形”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相关合理支出。

保时捷股份公司诉称,泰赫雅特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公司建筑物名称、销售中心名称、员工服装、产品宣传册及网站、公司运营车辆上及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保时捷股份公司的商标。保时捷股份公司认为,泰赫雅特公司的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为泰赫雅特公司是保时捷股份公司授权的经销商,或是与保时捷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侵犯了保时捷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侵犯了原告对“保时捷”驰名商标享有的相关权利。

泰赫雅特公司辩称,其出于善意对改装业务进行介绍、描述和说明时,使用了“保时捷”、 “PORSCHE”文字及“盾牌图形”,而非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其涉案使用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等。

法院指出,“保时捷”文字商标自1995年核准注册后,已在中国广泛使用,并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而且国家商标局曾在2006年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法院认为,泰赫雅特公司在其宣传册、泰赫雅特中心展厅内、展厅外停放的运营车辆、相关网站等处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其与保时捷股份公司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产生混淆,构成对保时捷股份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评析: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禁止不当注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非类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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