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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师下海开公司经营果园,数年未盈利庭上惹纠纷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2年6月11日

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11年8月25日消息,一位和尚决定“下海”经商,但所开公司数年之后仍未盈利,还被前任经理及合作公司起诉。该公司认为,债权人的还款请求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但法庭指出,该时效按约定应从公司有能力还款时开始计算,故认定其仍需按约定偿还欠款。

和尚下海经营水果公司,数年未盈利惹来纠纷

 被诉的企业名为太极公司(Ta Chi, Inc,以下均为音译),主营水果业务;其名下有子公司Lotus Fruit Packing负责产品包装。太极公司由天心禅师(Buddhist Master Xin Tien)和台商沈重光(Chung Guang Shen)创办,聘请一名王少霞(Shou Shia Wang)女士担任经理。

 太极公司原本托沈重光募集公司所需资金,但沈和该公司董事及持股人未能按期募集足够资金;王女士遂在2002年向公司贷款,用的是她自己的钱,但告诉公司这笔钱是从他人那里借来的,以上贷款及其条件均为口头约定。为拓展业务,她在2005年还组建了一家Summer Fruit公司为太极公司包装水果,但一直未向后者透露自己是这家公司的所有人。

前经理起诉索要贷款,法庭裁定诉讼时效并未过期

 王女士在2007年从经理职位上离职,同年11月,她的Summer Fruit公司便起诉太极公司索要业务上的欠款,而王女士本人也在2008年起诉太极公司,要求后者偿还贷款;而太极公司则提出反诉,称王女士违反受托人义务,要求法院撤销该公司与Summer Fruit以及其余第三方公司的一切合同。

 对于王女士索要贷款的请求,太极公司提出,这一诉求已超过为期三年的诉讼时效,法庭应不予支持;但法院指出,当初双方约定的还款条件是太极公司开始盈利,有充足资金后方偿还贷款;按照王女士的计划,太极公司在果园全部投入生产之前还不能盈利,这一过程将持续数年之久;通行的三年诉讼时效在本案中仍然适用,但仅在太极公司有可用资金后才开始起算;而证据表明太极公司直到王女士起诉之时仍在艰难募集资金,故法庭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并未过期,因为它尚未起算,王女士因此有权要求太极公司偿还贷款。

 法庭裁定太极公司尚拖欠王女士765,000美元之前贷款,但同时裁定王女士在担任太极公司经理期间,并未披露贷款的真实来源,也隐瞒了自己身为Summer Fruit所有人的事实,属违背受托人义务,应当赔偿太极公司146,296美元。

违背受托人义务应撤销合约,但第三方合同不受影响

 至于双方争议的合同是否应当撤销,法院指出由于王女士隐瞒了她作为Summer Fruit公司所有人的实情,向太极公司收取过不公平的费用,因此其名下Summer Fruit公司与Lotus Fruit Packing公司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应予撤销。

 太极公司主张,除撤销合同之外,王女士还应支付给Lotus Fruit Packing公司一笔额外赔偿,因为该公司听从她的建议,从第三方公司处购置了一些资产。但法庭认为向Lotus Fruit提供设备和服务的第三方公司是无辜的,仅仅因上述原因便撤销一切与第三方的合约,并不公平;因此在判决撤销Summer Fruit公司与Lotus Fruit Packing公司的合同之外,并未判罚额外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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