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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因偷录电影获刑近两年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09年1月9日

美国法佑网综合报道:马里兰州一名男子,因使用便携式摄像机在剧院偷拍电影,于周二,被判罚21个月的监禁。

该男子名叫迈克尔·兑恩·罗根(Michael Dwayne Logan),在7月间,曾经对两项重罪指控表示认罪,即在哥伦比亚区(District of Columbia)分别偷拍过28 Weeks Later和Enchanted两部电影。

哥伦比亚地区的法官理查德·罗伯茨(U.S. District Judge Richard Roberts )依照《美国家庭娱乐和版权法案》(The Family Entertainment and Copyright Act)和《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18章第2319部分B款,对罗根做了判决。2005年版的法律认定,倘若没有得到版权所有者同意,而擅自在剧院录制电影,将构成重罪。以身试法者,将面临最高三年的监禁、同时处以最高达250,000美元的罚款。

美国电影协会(MPAA)和当地权力机关的调查人员,发现罗根使用日本胜利公司(JVC)的高清摄像机偷拍之后,于11月将其抓捕。联邦调查局密探辛西尔·品森(Cynthia Pinson)说:“他去年在里格尔剧院时,将摄像机藏在其外衣底下,而把摄像机的镜头对准银幕,外面则罩着他的外衣。” 美国电影协会在某项声明中表示,罗根有可能在该剧院中偷录了近百部影片。

罗根承认其用偷录来的视频曾制成DVD光盘,进行出售,因此罪名,他在被释放后一年内,被禁止进入电影院。

对于在剧院用摄像机和手机偷录实施偷录的行为所做的控诉案并不多见。许多州都出台有跟联邦法令相近似的法律。

去年,一位少女曾经因为在弗吉尼亚剧院偷录了20秒的《变形金刚》的视频剪辑而触犯法律。在那起案子中,世界上最大的电影连锁公司,向当局施压,终于对该少女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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