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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巡回法院:身份盗窃量刑不得与加重情形双重叠加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4年8月18日

法佑网 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伊州一名华人参与身份盗窃团伙,通过向外州无身份华人出售价身份证件,从而帮助其申请到伊州驾照而非法牟利;这名华人后来罪成获刑61个月,在狱中提起上诉,称初审法庭在判决中,不恰当地将其被控罪名之一“加重身份盗窃”进行了双重叠加,从而导致量刑过重;上诉庭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所犯罪名涉及身份证件,确实属于不应与“加重身份盗窃”罪双重叠加的罪名,因此宣布撤销原判,发回重判。

 被告郑骁勇(音,Xiaoyong Zheng)于2007年至2009年在芝加哥华埠参与身份盗窃链条,该组织向客户出售伪造的塞班社安卡和中国护照,后者可凭此在伊州申请驾驶证;郑一开始也是该组织的客户,后来为其工作,他主要负责与客户见面,收取现金费用,并搜集制作虚假证件所需的相关信息,有时也开车送客户到伊州州务卿办公室,以便后者凭借上述虚假证件申请驾驶证,在警方捣毁该团伙之前,郑先后帮助100余名客户申请到驾照,并亲手制作过6至10本虚假护照。

 当局随后指控郑犯有共谋制造、使用虚假护照及滥用社安号码,不当使用社安号码,以及加重身份盗窃等罪名。初审法院后来判处郑61个月监禁,被告不服,向第七巡回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庭指出,加重身份盗窃虽然是一项独立罪名,但和其所关联的上游罪名(欺诈、诈骗等)是密不可分的,本身只是前者的一种加重情形;正因如此,量刑委员会才特别指出,当计算“涉及身份证件”罪名的刑期时,应当避免将其同加重身份盗窃罪的刑期进行双重叠加,因为后者的法定两年刑期已经包括了对上游罪名的判刑。

 上诉庭认为,郑的罪名涉及伪造中国护照,而中国护照确实属于“身份证件”的一种,因此其罪名属于不得双重叠加量刑的范畴;而在初审法庭对郑的判决中,郑的罪行等级为23级,按照量刑指南应判处46至57个月监禁,尽管法官选择了低于最低建议刑期从轻判处37个月监禁,但在进行双重叠加后,其刑期变为61个月,高于指南所建议的最高刑期。

 综上所述,上诉庭认为初审法院在对郑身份盗窃一案的判决中,确实出现了对特定罪名进行双重叠加量刑的违规操作,尽管法官对共谋罪名判处了低于最低刑期的处罚,但这并不足以证明双重叠加量刑的正当性,因此宣布撤销原判,发回初审法院要求重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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