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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为厨师申请移民 因老板支付能力不足被拒

美国法佑网综合报道:本移民申请案的上诉方为一家日式餐馆,开办于1999年,移民申请上诉受益人为该餐馆一名厨师,是外籍雇员。

2001年3月2日,该厨师向美国劳工部提交ETA750表格,获批在美工作,并发给“外国人工作证明”。

该厨师由雇主即这家日式餐馆先向佛蒙特州移民服务中心提出移民申请,但是,2004年10月,被该移民服务中心拒绝。

首次移民申请被拒绝的理由主要有:

移民局以美国劳工部下属就业管理系统收到受益人于2001年3月2日提交的ETA750表格,作为该移民申请受益人的优先申请日期,进入移民资格考核排期,并且,要求移民申请材料中有充分资料能够证明,自优先申请日到在美永久居留资格获批期间,申请方(雇主)有足够能力并向受益人(外籍雇员)支付了合同议定的工资,而本移民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

美国移民法规定,此类外籍雇员以“熟练工人或专业人士”为由进行移民申请时,移民申请受益人的“外国人工作证明”上所示的从业经历必须满两年以上,该雇员从业经验证明资料不充分。另外,移民申请程序中提交“外国人工作证明”中雇佣记录与相关证明材料存在矛盾。

首次移民申请被拒绝后,申请方及申请受益人委托律师向美国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提出重新审核的动议。

律师代理提交了各项补充证明资料,并陈述了上诉理由:

首先,佛蒙特州移民服务中心认为雇主并未证明有足够的工资支付能力的理由不成立,上诉方认为证明材料中以毛收入就可以充分证明移民申请方有支付能力。

其次,该厨师从业经历确实已满2年,上诉所需补充的档案文件,因已经被美国劳工部先期要求并上交。因此,补充证明材料中,有一份是某单位出具的函件,证明该移民申请受益人自己1993年7月至1995年8月在该处担任日式寿司主厨。

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重新审核了移民初审程序及移民申请方的补充材料。

移民局在评定移民申请方即雇主一定时期的工资支付能力时,首先会审核该时期内,雇主是否按照用工合同议定的工资标准,对雇员支付了与标准相当甚至更多的工资,如是,则认为雇主具备足够的工资支付能力。

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按照本案中移民申请受益人提交的ETA750表格所列的约3.8万美元年工资标准,对比优先申请日到移民申请期间的工资领取档案资料的实际情况,确实未能证明雇主具备足够的工资支付能力。

另外,在评定工资支付能力时,必须相应审核并参照雇主联邦收入税单上的净利,这是以往各种移民诉讼判例所作出的示范,并没有任何案例支持本移民申请上诉方及其律师所辩称的“按照毛收入审核,则完全具备支付能力”这一理由。

经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审核,该移民申请上诉案中,自移民优先申请日即2001年3月21日以来雇主的应税收入财务信息为:

2002年,应税收入为约10000美元;

2003年,应税收入为约3200美元。

很明显,雇主不具足够的工资支付能力。而且,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律师辩护状中,移民申请上诉的“出于合理避税,收入很少”的理由不充分,也缺乏移民诉讼判例支持。

本案中,移民申请上诉方不能以上述方法证明有支付能力,另外一个法律许可的替代评定方法,即衡量该公司某一年度末期的流动资产净额,及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所得的净额,审核该净额是否等于或大于合同议定的同期工资。

同样,检查上述年度的流动资产净额,未有任何一年能达到或超过雇主应对移民申请受益人约3.8万的年工资总额。

综上,移民行政上诉办公室只同意该移民申请受益人的从业资格补充证明材料有效,但总体认定上诉辩护状及补充证明材料,并不足以推翻移民申请初审结论,即作为移民申请方的雇主缺乏足够的工资支付能力。

最终,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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