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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籍华人诈骗70万美元 在天津被捕后被判15年罚人民币500万

 

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8年前,拥有美国国籍的张某以成立公司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孙某及天津南开某有限公司投资款共计70万美元。日前,天津高院对张 某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驱逐出境;依法追缴其所得赃款70万美元,发还各被害人及被骗单 位。

  1996至1998年间,张某分别与被害人刘某、孙某(女,美籍华人)及天津南开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开公司)董事长李某相识。1999年 底,刘某为在美国做生意和将来子女去美国留学,经张某劝说在美国中兴银行开立账号为****394的个人储蓄账户(以下简称“394账户”),委托授权张 某管理,后刘某子女未到美国留学。2001年上半年,张某以在美国有一定关系,成立美国公司能为南开公司融资、引进人才,赚取巨额利润等为由,多次分别劝 说刘某、孙某和李某投入巨额注册资金,在美国成立公司。同年3月12日,张某在美国注册BGE公司,同年4月5日申报刘某、孙某、张某为BGE公司董事。 刘某先后共向BGE公司投资38万美元,孙某投资12万美元,张某未实际投资,该款均交给张某和转入"394账户"。同年5月,南开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 在美国与张某等共同建立注册资金50万美元的合资公司,南开公司出资20万美元,于同年5月底之前完成注册。2001年5月22日,张某以孙某的名义在美 国注册NK公司,同年10月9日,南开公司将投资款如数打入“394账户”。

  因张某长期不按规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亦不按规定向股东通报经营、财务情况,看不到张某的经营效果,受害人于2003年6月11日,以董事会 决议的形式,要求张某停止公司经营,清算公司,并退回投资款,均被张某拒绝。后被害人通知张某参加在美国召开的BGE公司、NK公司专题股东会和董事会, 亦被张某拒绝。2003年8月,孙某等向美国法院对张某提起民事诉讼,张某接传票后拒不到庭应诉,后下落不明,被美国法院缺席判决。经被害人向美国加利福 尼亚州专营税务局和有关银行等机构查询,发现BGE公司、NK公司的股权均记录为张某个人所有,且自2002年后张某不再为两公司进行税务申报,“394 账户”内的投资款。也已被张某陆续全部提走,且去向不明。被害人自此发觉被骗并向本市警方报案。后张某被天津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张某以成立合资公司为名,骗取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投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2008年8月13日做出刑 事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驱逐出境;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所得赃款美元70万元,发还各被害人及被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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