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09年6月3日至4日,落案一年有余的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宏盛或宏盛科技)董事长,美籍华人龙长生,终于走上法庭,接受中国法律的审问。
由于当事人众多,案情较为复杂,庭审持续两天,龙长生和*ST宏盛一方的辩护律师多达六人。
法庭上的龙长生,面容略显疲惫,一身西装出庭,话音低沉,往日神气不见。
仅能容纳20余名听众的庭审现场一早即已坐满,上海证监局代表,来自全国各地的散户投资者、媒体代表都前来旁听。由于龙长生的身份是美国国籍,庭审过程中,也始终有美国驻沪总领事馆代表入席旁听。
2008年2月4日,龙长生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拘,同年3月12日,被上海市检察院执行逮捕。2008年10月8日,宏盛科技及其子公司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宏普国际)、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安曼电子)和自然人龙长生因涉嫌逃汇、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三宗罪,被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起诉。
根据起诉书,龙长生所涉的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均源于其最初对良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良华实业)的重组。
良华实业为宏盛科技的前身。1998年9月,龙长生为收购上市公司良华实业,成立了上海力捷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力捷,后更名为宏普实业)。在注册上海力捷时,龙长生以5000万元注资,并采取重复入账的方法获得了注册资本1亿元的工商登记。注册的5000万元中,仅实际投资3000万元至良华实业,500万元用于支付利息,其余1500万元则被随即抽走。
2000年7月,良华实业正式更名为宏盛科技,主营业务由粮油及房地产为主进入到光电产品及集成电路行业。此后,公司对外宣称在IT和家电行业具有出口供应链优势,即将国内代工厂家的产品贴牌后销售至美国,其终端客户据称包括沃尔玛(Wal-mart)、百思买(Bestbuy)等著名零售商。
庭审中,审判长质疑上海力捷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来源,因为龙长生的父母均是普通工薪阶层。对此龙长生称,资金主要来源于其父亲的龙氏家族,中美建交后,全家人随父亲移民美国,并且继承了作为原国民党高官的爷爷的一笔遗产。
据《财经》记者了解,龙长生在国内进行的诸多贸易往来和上层关系疏通中,也将其家庭背景用到极致,这也是其获得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信保)信任的因素之一。
龙长生当庭表示确实有虚假出资的情况,但当时不知道已触犯中国刑法,而抽逃1500万元的问题,他则表示记不清楚。
所涉逃汇罪方面,与龙长生自己设计的“自买自卖”贸易流程有关。检察机关调查证实,2003年7月至2009年9月,龙长生作为宏盛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以两家实际控股子公司宏普国际、安曼电子的名义,先后在上海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四家银行申请开立进口信用证,用于向香港长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长龙)采购电子产品,再销售给美国贸易公司。上述信用证由中信保作担保。
据查证,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龙长生授意香港长龙向上述四家银行提供了407份虚假提单用于办理信用证承兑,并指令宏普国际、安曼电子两家子公司确认信用证,造成对外付汇4.8亿余美元。其中,104份信用证到期后未能偿付,由中信保代偿1.14亿余美元。而香港长龙,以及宏盛科技在美国的贸易经销商,国际诺盛科技(International Norcent Technology,下称INT)及国际瑞耐思公司(International Reliance Corporation,下称IRC),实际都是龙长生或其家族成员实际控制的企业。
检察机关由此认为,龙长生靠此“创新”模式,随意对虚假的407份提单进行承兑,造成对外付汇4.85亿美元,构成逃汇罪。
龙长生的辩护律师对此罪名进行了无罪辩护,尤其是对“承兑虚假提单是否构成逃汇罪名”,成了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
龙长生辩护律师认为,*ST宏盛及其控股公司是“以进口信用证的方式支持转口贸易”,外汇支出是为了加速完成可能延期的交易,而非逃汇,且造成虚假提单的主要原因也不是主观恶意造假,而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从上海转运,而改为香港到美国直运。
2009年12月22日,上海市一中院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龙长生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董事长龙长生犯逃汇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三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