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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籍华人被控利用国际快递走私 退缴税款获中国法院轻判

 

 

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07年美籍华人卢某出任美国M集团公司总裁,同时实际主管A国际货运(上海)公司。美国M集团公司是一家品牌管理公司,其授权加盟 商使用其品牌从事国际快递业务,并收取加盟费。另案处理的美国L快递公司作为美国M集团公司的加盟商之一,为提高竞争力,向快递货物寄件人提出按货物重量 收取美国至中国大陆的快递包运费,并包含所有的运费和进口税费。随后该L快递公司在快递中使用“EXPRESS PRINT系统”(也即分单系统)打印出一张快递面单,并将寄件人交寄的货物按重量、体积和价格等标准拆分成若干小件的货物,再使用该系统打印出另一份快 递面单。然后,将货物以及两份快递面单从境外运送到上海,并由A国际货运(上海)公司按第一份快递面单的内容将货物重新并单、包装、送货。

 

  另外,卢某所主管的上海B信息公司,通过美国L快递公司使用该分单方式进口货物用于代购服务和销售经营。

  2010年8月7日,海关缉私局以美国M集团、A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B信息公司以及卢某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将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起诉意见书指控,A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以及美国L快递公司均为美国M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卢某作为美国M集团公司总裁,为了扩大集团公司及各个子公司的国际快递业务,获取违法利益,以低价维护客户,要求美国L快递公司通过分单系统进行走私。被告人卢某作为主管人员,其所直接负责的美国M集团公司、A国际货运(上海)公司等单位采用分单手段走私货物,偷逃税款177余万元,其行为构成走私 普通货物罪。

  但根据辩护人收集的证据显示美国M集团公司、A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美国L快递公司均是独立的,相互间不存在股权关系以及管理与 被管理关系。美国M集团仅是一个品牌管理公司,其并不直接经营快递业务,美国L快递公司只是其加盟商,不存在美国M集团公司指使美国L快递公司利用分单系 统进行走私的问题。而且,本案所涉的分单系统,其开发的初衷是为了满足一个发件人发给多个收件人的业务需要,属于正常的物流操作,这在快递行业是普遍存在 的。至于加盟商与货运代理公司利用分单系统进行操作,首先是其个人行为,并不能当然地认定美国M集团公司也构成走私。

  作为美籍华人,美国驻上海使领馆对卢某涉嫌走私一案极为关心,派人旁听了该案的整个审理过程。

  庭审中,卢某主 动退缴税款;在取保候审期间卢某有立功表现;且卢某所主管的美国M集团公司以及A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在美国L公司走私中起到 的是配合作用。根据其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可对卢某在三年或以下量刑,符合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鉴于卢某身体状况不适宜长期关押,

  2011年3月28日,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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