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原告王旭为居住在洛杉矶的美籍华人,王诉称:2004年4月28日我来重庆考察市场而认识被告张湖梅,张湖梅得知我投资大陆的意愿后竭力劝说我来北碚投资,我表示同意后便 飞往美国。2004年7月,张湖梅电话告知我,她已看好北碚区中山路63号门面,面积30平米,月租3000元,并传真一份租房协议的空白合同要求我确 认。2004年7月20日我从美国汇入张湖梅银行帐户2万美金,之后张湖梅称该门面以租下,取名“四季小吃”生意很好。2004年8月份,张湖梅又电话告 知我,在北碚区粮食路有一“锦绣山庄”楼盘的平街商铺,面积53.7平米,可以每平米6900元买下。2004年8月16日和2004年9月17日从美国 汇入张湖梅银行帐户各2万元。2004年9月下旬,我从美国致电“锦绣山庄”楼盘售房部询问何时交付尾款时,却被告知并无我的售房记录,并且“锦绣山庄” 商铺尚未开盘。我询问被告张湖梅,她告知将我汇入的4万元美金购买了运煤的船只,现无钱归还。之后张湖梅停了手机,更换了小灵通,不再与我联系。2007 年10月31日我赶赴重庆,经查北碚区中山路63号早已拆迁,门面根本不存在,现起诉要求被告张湖梅返还我委托其投资开店以及购买商铺的6万美金即人民币 495.482.12元,并从2004年11月1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现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王旭于2004年7月20日、2004年8月16日、2004年9月17日从美国INTERBUSINESS BANK汇入张湖梅帐户各2万美金的银行凭证。证明王旭给张湖梅汇款6万美金事实。
被告张湖梅辩称:汇款属实。
2、张湖梅从国内传真给王旭的关于北碚区中山路63号门面的租房协议一份及重庆市渝中区刑警支队关于北碚区中山路63号门面情况的说明一份。证明王旭第一次汇款2万美金租门面事实。
被告张湖梅称,她是王的女朋友,王是1958年生人,而她是1982年生人,他们年龄相差悬殊,不可能成为生意伙伴,他们的恋爱关系建立后,王答应她供养她,6万元是给她的生活费,后来,他们关系破裂,王便要求她还钱。
法官经过认真研究证据,询问相关证人,认为,第一, 张说的6万元是生活费不可信,因为这与重庆北培的的生活成本差距太大,第二,当王报案后,张关掉手机后出逃,证明她心虚。第三,王被公安逮捕后,承认她骗了王的钱,虽然张称她当时是被公安屈打成招的,但法国认为这只是她的一面之词,综上所述,法庭认为,6万美元为王的投资款,张必须全额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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