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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款还是生活费? 美籍男和重庆女各执一词

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原告王旭为居住在洛杉矶的美籍华人,王诉称:2004年4月28日我来重考察市认识被告湖梅,湖梅得知我投的意愿后竭力劝说我来北碚投,我表示同意后便 往美国。2004年7月,湖梅电话告知我,她已看好北碚区中山路63号面,面30平米,月租3000元,并真一份租房协议的空白合同要求我确 。2004年7月20日我从美国湖梅帐户2万美金,之后湖梅称该门面以租下,取名“四季小吃”生意很好。2004年8月份,湖梅又电话告 知我,在北碚区粮食路有一“锦绣山庄”楼的平街商,面53.7平米,可以每平米6900元下。2004年8月16日和2004年9月17日从美国 湖梅帐户各2万元。2004年9月下旬,我从美国致锦绣山庄”楼售房部询问交付尾款,却被告知并无我的售房记录,并且“锦绣山庄” 商尚未开。我询问被告湖梅,她告知将我入的4万元美金购买了运煤的船只,钱归还。之后湖梅停了手机,更了小灵通,不再与我系。2007 年10月31日我赶赴重经查北碚区中山路63号早已拆迁,面根本不存在,要求被告湖梅返我委托其投开店以及购买的6万美金即人民 495.482.12元,并从2004年11月11日起按照行同期款利率算利息。


原告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下列据:
1、王旭于2004年7月20日、2004年8月16日、2004年9月17日从美国INTERBUSINESS BANK湖梅帐户各2万美金的行凭明王旭给张湖梅款6万美金事
被告湖梅称:款属
2、湖梅从国内王旭的关于北碚区中山路63号面的租房协议一份及重市渝中区刑警支关于北碚区中山路63号面情况的明一份。明王旭第一次款2万美金租面事


被告湖梅称,她是王的女朋友,王是1958年生人,而她是1982年生人,他们年龄相差悬殊,不可能成为生意伙伴,他们的恋爱关系建立后,王答应她供养她,6万元是给她的生活费,后来,他们关系破裂,王便要求她还钱。

法官经过认真研究证据,询问相关证人,认为,第一, 张说的6万元是生活费不可信,因为这与重庆北培的的生活成本差距太大,第二,当王报案后,张关掉手机后出逃,证明她心虚。第三,王被公安逮捕后,承认她骗了王的钱,虽然张称她当时是被公安屈打成招的,但法国认为这只是她的一面之词,综上所述,法庭认为,6万美元为王的投资款,张必须全额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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