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11年01月03日 10:32 来源:工人日报
劳动合同本应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最有力的证据,但对北京家乐福原销售员盛玉藏来说,白纸黑字的“劳动合同”却成了她维权最难迈过的“绊脚石”。拿着一审败诉的法院判决书,盛玉藏2010年12月2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不解地说:“劳动合同怎么反倒成了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挡箭牌’?”
据盛玉藏介绍,2008年1月,她被威莱日化(威露士)有限公司招聘为销售人员,3月1日开始到北京家乐福方庄店上班,销售威露士产品。同年 12月23日,威莱日化(威露士)有限公司突然要求她与一个从未听说过的公司——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其为该公司雇员,被该公司劳务派遣至威莱日化(威露士)有限公司。
“当时我还纳闷,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公司从来都没听说过,为什么要与他们签劳动合同?我每天在家乐福上班,应与家乐福签劳动合同才对。可威露士的管理人员说,要想继续干就得签这份合同。”盛玉藏告诉记者,让她感到不可理解的是,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自身权益却得不到保障,不仅没有任何社会保险,而且几乎天天被家乐福要求加班。
2009年4月21日,威露士公司主管告诉已怀孕的盛玉藏:家乐福认为她已不适宜在家乐福公司工作。之后,家乐福给她送来了退场申请表让她填写,并限期退回工作服和胸牌。
“我每天在家乐福上班,工作时间受家乐福的管理支配,穿着家乐福的工作服,在顾客面前代表家乐福形象,与家乐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家乐福至少应该负连带责任。”被辞退的盛玉藏于2009年6月将家乐福和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公司诉至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2008年4 月至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金和加班费等。然而,她的这一主张并没有得到支持。
2009年12月18日,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作出裁决:驳回盛玉藏的申请请求,认为盛玉藏与家乐福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切责任不应由家乐福承担。
盛玉藏遂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一审判决书里,记者看到法院是这样认定的:盛玉藏与南方人才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南方人才中心派遣盛玉藏到威莱公司工作,且盛玉藏的工资实际亦由南方人才中心发放,故盛玉藏与南方人才中心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法院除了判决南方人才中心与盛玉藏继续履行2008年12月2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给付2008年12月1日至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外,驳回盛玉藏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编者按: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本案原告在孕期被解雇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然而,虽然盛玉藏每天在家乐福工作,但她实际上是家乐福供货商威莱日化(威露士)有限公司招聘的销售人员,而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的则是数千里之外的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公司。所以本案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即是劳动合同所指的用人单位的是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公司,而用工单位是威莱日化(威露士)有限公司,所以法院判决由南方人才中心来承担责任。
本案这种现象很常见且合法,但是其实这种制度更多的是减少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和帮助其规避法律,却不能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在未来,劳动法应该完善和规范劳动派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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