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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驾车撞死老太 过失致人死亡判一年

 

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时间:2005032502:18  来源:京华时报

       200411月,孟加拉人萨拉姆在北京交通肇事撞死1人。2005323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他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1年徒刑。

36岁的萨拉姆,是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公民。

200411209时许,在石景山首钢十万平小区的4号楼前,萨拉姆驾驶一辆松花江牌微型客车由东向西倒车。在倒车过程中,因为注意力不集中,萨拉姆将路过此地的68岁老太太王某撞倒。王某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市一中院认定,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萨拉姆擅自驾车将人撞倒,并导致对方死亡,这一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编者按:

本案的焦点在于萨拉姆为何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封闭的住宅小区的内部道路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在这个区域道路上因使用交通工具过失致人伤亡,不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理,而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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