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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美国人拒绝支付赔偿金

 

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作者:东小明 发布时间:2007-11-09 15:52:46

在车祸中受重伤的郑某起诉美国人萨顿后,萨顿随之将郑某亦诉至法院。200711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萨顿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6 531201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路口,原告萨顿驾驶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适遇被告郑某无证驾驶手扶拖拉机由东向西驶来,小型客车右前部与手扶拖拉机左侧相撞,造成被告郑某受伤,两车损坏。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郑某与萨顿均负有事故责任。

郑某在此次事故中失去左足,构成5级伤残且需安装假肢。事故发生后,萨顿拒绝赔偿其相关损失,且在郑某起诉后不久亦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赔偿自己治疗足部溃疡和因车祸进行心理治疗的费用。

萨顿自200669日起在北京某医院治疗足部溃疡,并在车祸后进行心理咨询而支付了医疗费7000余元。此事故发生后,200661日,交通管理部门在对原告萨顿进行询问的过程中,萨顿对其是否受伤一节的陈述为:我感觉身上有点疼,但没有流血,也没有发现有其它的伤。

法院认为,因原告萨顿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医疗费系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故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萨顿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者按: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双方都负有事故责任并且都受伤的话,可以互相向对方请求赔偿损失,具体的赔偿数额根据各自的损害情况并依双方事故责任的比例进行赔偿。郑某在这起事故中受伤较为严重,他可以起诉萨顿要求赔偿。同样,萨顿如果受伤的话也可以起诉郑某。

本案法院之所以驳回萨顿的诉讼请求是因为他无法证明足部溃疡是由该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也即是他无法证明郑某对他的足部溃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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