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07年08月30日11:39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7年8月18日,东莞东坑瑞饰木业公司法籍经理Pierre当着十多名中国员工的面,掏出随身携带的手枪朝天花板开了一枪。经东莞警方侦查,查证Pierre所持有的枪是仿真左轮手枪。8月29日,经过公安部门技术鉴定,该仿真枪不具备枪支性能。东莞警方依法没收该仿真枪并对Pierre处以500元罚款.
据东莞警方称,Pierre,男,58岁,法国马赛市人。8月18日上午10时许,在厂办公室召开员工会议时,Pierre批评员工陈女士,因陈女士低头不作答,Pierre感到不满,遂拿出一把仿真枪朝天花板开了一枪。
东坑公安分局将Pierre私藏的仿真枪送往市局有关部门鉴定。经技术鉴定,长约20厘米、金属枪身的仿真左轮手枪,可击发圆形塑胶子弹或钢珠。东莞警方称,该仿真枪不具备枪支性能。据东坑公安分局的负责人说,该仿真枪依靠压缩气体作为发射的动力,由于靠近天花板射击,当然可以将天花板射出个洞来。
调查显示,Pierre非法持有的仿真枪于2005年6月在深圳购买,并一直存放在其办公室中。警方还在Pierre的办公室内找到圆形塑胶子弹101发和钢珠5粒,另外还找到一把也属国家管制品的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1款规定,东莞市公安机关依法没收仿真枪,并对Pierre处以500元罚款。
编者按:
近年来各种型号的仿真枪不断出现,其外表与杀伤力也越来越接近真枪,使用仿真枪进行犯罪的趋势渐涨,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为此,中国禁止仿真枪的制造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1款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个人持有的仿真枪也可以依据本条进行处罚,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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