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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报酬竟被气死 丧子老母状告外企

 

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04-04-06 10:47:07 中国法院网

 

孟老太太的儿子向某外企公司讨要报酬中死亡,孟老太太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2004319日,经过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调解,外企公司当庭给付孟老太太一笔人道援助费及引发纠纷的报酬,并支付了诉讼费。

孟老太太诉称,我儿子个人独资开办了北京泉思翻译社。200387日和814日,我儿与该外企公司北京代表处签订了《笔译协议》,协议约定我儿为他们翻译资料,并约定了翻译费的计算方法。翻译完成后,该公司又委托我儿再翻译5份资料,说好按原签订的《笔译协议》支付9507元翻译费。但在我儿交付这5 份资料后,该公司未支付报酬。双方多次协商后,我儿无奈应允同意收取约定的一半翻译费,但该公司变本加厉提出将其同意收取的一半翻译费再按一半支付,我儿非常气愤,导致脑溢血死亡。

孟老太太认为,其子的死亡,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及巨大精神打击。因此要求外企公司赔偿医疗费5062.82元、丧葬费1510元、交通费5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

外企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我们与孟老太太的儿子没有见过面,双方通过E-mail交往。孟老太太的儿子翻译资料有问题,双方为此多次在网上交涉过翻译费问题。孟老太太儿子的死亡与我们没有关系。

庭审中,孟老太太因失去儿子常常在诉说中失声痛哭,这情景也打动了该外企公司代理人,在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向双方宣传法律知识后,双方最终在法庭调解结案。

编者按:

本案最后的解决方式是在法院的调解下,外企公司给付孟老太太一笔人道援助费及引发纠纷的报酬,并支付了诉讼费。但如果本案要通过判决结案,孟太太不一定能获得胜诉。

本案的关键在于外企公司与孟太太儿子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编者认为仅仅存在轻微的间接因果关系,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为通常的合同违约不至于将当事人气成脑溢血,而且外企公司也无法得知孟太太儿子是否有容易产生脑溢血的生理状况,所以违约行为仅仅是死亡的一个诱因,而脑溢血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被告违约有一定的过错,但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被限定在轻微责任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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