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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直门爆炸案续:主犯判七年 认罪不上诉

 

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新华网 2011426

北京4月26日电 在北京东直门制造爆炸案并致一名美籍留学生受伤的雷森,26日被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爆炸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被告人雷森,现年22岁,四川省蓬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检方指控,2010年10月间,雷森因个人工作生活不顺利产生报复社会的动机,并购买双响爆竹、电线、电池、遥控器等材料,自制了遥控爆炸装置。

  同年10月21日15时许,雷森将爆炸装置安放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天恒大厦停车场前绿化带内,美国籍男子沙麦可途经此处时被炸伤。

  检方认为,被告人雷森为报复社会,自制并在公共场所引爆爆炸装置,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在审理中,辩护律师认为,雷森从小生活坎坷,缺少家人照顾,性格内向,在社会上遇到很多挫折,希望公诉机关和法庭在合理范围内加以考虑。同时,雷森也表示自愿认罪和悔过。

  法官表示,雷森在公共场所引爆爆炸物并造成伤害,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后果是严重的。但鉴于雷森能够认罪,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判决结果,雷森表示认罪服刑,不再提出上诉。

 

编者按: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犯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爆炸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公诉机关的建议量刑是10年有期徒刑,不过法官考虑到了雷森的认罪情节,在酌情范围给予了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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