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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脂诉讼尘埃难定 圣莱科特理亏撤诉 华奇化工反诉侵权

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近七年前,美国化工生产商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公司(SI Group Inc.)在中国开设了一家工厂,以便向中国不断扩大的轮胎制造业提供该公司生产的独具特色的橡胶黏合树脂。

如今,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轮胎生产国,而这家总部位于纽约州斯克内克塔迪(Schenectady)的公司却卷入了与一家中国竞争对手的法律和公关大战。这家中国厂商挖走了圣莱科特上海工厂的厂长,生产一种实际上与圣莱科特的产品一样的产品,抢走了这家美国公司的客户。

圣莱科特在中国提出起诉,称自己的商业秘密被窃取,前工厂厂长徐捷与其新雇主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合谋。

2011年4月,记者从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侵犯技术秘密及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目前已有最新进展: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主动撤消了诉讼请求,以期提出包含新事实的新诉讼。对此,有消息人士称,圣莱科特可能因为自知无法对于案件的诉讼进行有效的证据举证,诉讼结果可能会对自己不利,故而选择撤诉。

据了解,2010年2月,华奇客户陆续收到来自圣莱科特的《关于圣莱科特知识产权问题》的公开信,其中指责华奇窃取圣莱科特技术秘密等问题。随后,华奇方面迅速对此做出回应,于2010年对外公开发表了《关于圣莱科特损害华奇商业名誉的声明》,随后又在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起诉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名誉侵权。

华奇承认其产品与圣莱科特的树脂产品几乎一模一样,但它说有文件可以显示自己的产品是在没有圣莱科特前员工协助的情况下独立开发的。华奇于2007年年底开始商业化生产其增粘剂“SL-1801”,几个月之后又在中国申请了一项专利。华奇总裁、公司创始人之一杨全海说,产品都是一样的,但工艺、原材料还有设备都不一样。在华奇位于长江边上的现代化工厂里进行的采访过程中,公司高管们拿出了数千份几十年前的化学数据和检验报告,他们说,这些材料说明SL-1801是中国发明的。

圣莱科特前厂长徐捷说,他没有任何不当行为。他说,自己加入华奇是为了多挣些钱,而不是为了仿制产品。他说,从时间上说,这是一种巧合。

 根据业内知情人士表示:圣莱科特的《关于圣莱科特知识产权问题》的“公开信”中的内容,完全是恶意威胁,其目的在于欺骗客户,并以此散布谣言,诋毁华奇 化工的声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质上已涉嫌构成对华奇的不正当竞争。或许正是因为指控缺乏证据,圣莱科特才选择以撤诉来草草结束这次诉讼。

  华奇化工表示已经就圣莱科特涉嫌侵犯名誉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旨在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有消息人士透露,该起诉讼已于2010年4月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立案,并将于近期重新开庭审理。

编者按:

中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但法律对一般雇员的保密义务未作规定。根据《劳动法》第22条和第10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那么,如果企业和一般雇员之间没有订立保密协议,该雇员是否有保密义务呢?

笔者认为,不得不正当地侵犯雇主的利益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违反保密义务即是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因此,不管一般雇员是否与雇主订有保密协议,只要该雇员接触到商业秘密,了解其内容并明知属于商业秘密信息范畴的,就应承担保密义务,否则就会构成对企业商业秘密权的侵犯。

但 是,在司法实践中,离职、离退休雇员的侵权问题是比较难以认定的。因为雇员在其被雇佣期间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信息有可能最终被转化为个人的知识、经验、技 能,原雇员可以充分利用。但这样的信息应是任何从事同种工作的普通水平人员均能得知的知识、经验、技能。有一个例外,就是在雇主与离职、离退休雇员之间订 有竞业禁止协议时,如果该雇员到雇主的竞争对手处工作或者自己直接从事与其原雇主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的,就应认定该离职、离退休雇员侵犯了原雇主的商业 秘密。

如果离职雇员和新雇主恶意串通,窃取商业秘密的,毫无疑问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甚至是刑事责任。

本案中,如果圣莱科特必须要有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前工厂厂长徐捷与其新雇主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恶意进行了合谋,否则要取得胜诉是相对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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