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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红酒Castel擅用中文译名构成侵权 被判赔偿中国企业三千余万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一方是世界葡萄酒顶级企业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公司(Castel Fresres Sas,简称为法国卡斯特),一方是国内最大的进口葡萄酒品牌运营商之一上海卡斯特酒业公司(简称为上海卡斯特),两者之间的“卡斯特”注册商标争夺战持续多年。

2012年4月10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被告法国卡斯特侵犯“卡斯特”商标的知识产权,判令法国卡斯特及其中国经销商停止使用该商标,并判令法国卡斯特赔偿上海卡斯特3373万元。11日,法国卡斯特发出声明称,对判决结果非常失望,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将此案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国家商标局网站查询,“卡斯特”在第33类“果酒、葡萄酒、酒精饮料”的注册商标持有人为李道之,即上海卡斯特公司董事长,于2000年3月注册成功。上海卡斯特是“卡斯特”商标合法授权销售和使用的机构。

2000年起,法国卡斯特公司进入中国市场。2005年,法国卡斯特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撤销李道之持有的“卡斯特”商标。国家商标局作出“维持原商标使用”的审理结果。此后纷争不断,法国卡斯特认为“卡斯特”商标的名气是由其打造的,上海卡斯特是恶意抢注;上海卡斯特则认为,自己注册商标在前,法国卡斯特进入中国市场在后,不是抢注。

2009年,李道之向温州中院起诉法国卡斯特及其中国经销商侵权。2011年4月10日,法院宣判李道之胜诉,法国卡斯特需赔偿其经济损失3373万元。法院认为,法国卡斯特对“卡斯特”商标在中国的合法存在一直是明知的,但依然与中国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在法国粘贴侵权商标后销往中国,法国卡斯特与经销商构成共同侵权。

编者点评:

中国商标法采“注册优先”原则,所以即使是上海卡斯特“借用”了“卡斯特”商标的名气,只要该商标未被撤销,注册人李道之就还是商标权人,有权使用该商标。而未经商标权人同意使用了中文“卡斯特”商标,法国正牌Castel同样会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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