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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七年惨遭雇主“扫地出门” 日籍牙医助理索赔经济补偿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从日本来沪“洋打工”的美子小姐,被上海市某医疗中心聘为齿科助理。美子工作7年后合同到期,该医疗中心通知美子不再续约,美子随即提出讨要经济补偿金,获劳动仲裁部门支持。医疗中心不服该仲裁故而起诉至法院。2012年3月27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判决该医疗中心须支付美子小姐经济补偿金44894元。

2004年8月下旬,美子来沪进入该医疗中心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 7月 31日。2011年7月27日,该医疗中心向美子送达了 《工作合同不再续签通知书》,载明双方合同于2011年7月31日到期,医疗中心将不再与美子续签。

2011年10月中旬,美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医疗中心给付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44894元;未提前2个月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替代通知金各20396元。同年12月上旬,仲裁委认为医疗中心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决支持美子的第一项诉求。

医疗中心不服裁决,将美子起诉到法院,声称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只有在没有过错而被解雇的情况下,美子才可以获得经济赔偿;还有双方既未约定合同到期终止需要提前通知,也未约定到期不续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不同意支付上述钱款。

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仲裁委裁决,理由是美子虽为外籍人士,但同样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编者点评:

已经取得工作签证、就业许可证及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在华合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外籍雇员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本案中,医疗中心到期单方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依法应向美子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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