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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被追尾”致女乘客受伤 对事故无责任照样被判赔偿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在沪工作的外籍女乘客艾莉(化名),搭乘出租车时被他人车辆追尾导致受伤。为索讨赔偿费用,艾莉把该出租车公司告上法院。尽管交警部门已认定事故中出租车驾驶员黄某无责,但法院一审仍判令该出租车公司赔偿艾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鉴定费总计人民币2.07万余元。

来自意大利的艾莉小姐,系上海某商贸公司雇员。2010年10月20日下午13时40分许,艾莉搭乘上海某出租公司车辆外出办事,当车辆行至北京西路万航渡路路口时,与案外人段某、赵某的车辆发生碰撞。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司机段某承担全责,司机赵某及艾莉搭乘的出租车司机黄某均无责。事故发生后,艾莉先后至华山医院等多家医院治疗,鉴定结论认定艾莉背部和右上肢遭到了损伤。

2012年1月中旬,艾莉向法院起诉,诉称自己乘坐出租车与出租车公司构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出租车公司有义务将自己安全送达目的地,然而自己却在乘坐时因交通事故受伤,出租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艾莉向法院提出了4万余元的各类赔偿费用。

法庭上,出租车公司辩称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驾驶员黄某无责任,那么出租车公司当然亦无责任,表示不同意艾莉的诉求。

法院认为,本案属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承运人主要义务是及时安全地将乘客送至目的地,旅客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及时足额支付票款。出租车因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未能安全将艾莉送至目的地,即使事故责任不在出租车公司,艾莉依据合同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并无不可,故出租车公司对艾莉因该次事故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据艾莉实际遭受的损失最终确定赔偿额为2.07万元人民币。

编者点评:

在本案中,受害人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一般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意味着无论出租车公司是否对事故发生有过错,只要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出租车公司在赔偿乘客损失后可以向事故的责任人另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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