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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司机肇事逃逸致1人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第三者责任险获支持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2012年3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尽管原告马吉德(英文名Meguid)曾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因其驾车轧人后逃逸,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范围,法院一审驳回了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9年9月17日凌晨,从中东某国来沪经商的马吉德驾车行驶中突遇情况,由于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冲上人行道并撞倒行人吴建维,马吉德下车看了事故情况后立即弃车逃离现场,受害人吴建维因颅脑受伤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早晨5点死亡。

次日下午,马吉德被逮捕归案,最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共计65万元,其中12万元已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出狱后,马吉德认为自己曾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既然他已向死者家属履行了赔偿义务,那么保险公司也应按约赔付。

庭审中,马吉德一再强调其肇事后见有人围上来,因惧怕挨打,于是留下名片离开现场,因此其行为并未造成事故损失扩大,也未影响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的勘察、认定,没有加重保险公司的义务。

法院查明,马吉德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规定“驾驶人肇事后逃逸,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法院认为马吉德构成肇事逃逸,根据合同保险公司不用赔偿,法院据此驳回了马吉德的诉讼请求。

编者点评: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肇事后不得逃逸也是人类文明的道德规范,是每个驾驶人应当遵守的道德底线。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第三者责任险具有自愿性、盈利性,保险公司会不同程度地规定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若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正确、妥善处理,就可能增加保险公司义务而遭拒赔,肇事逃逸就是一种典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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