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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强令男子解密儿童色情视频,法庭裁定嫌疑人无需解密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2年2月29日

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12年2月28日第十一巡回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The 11th Circuit)消息,一名男子被怀疑在Youtube上传播儿童色情材料,联邦陪审团要求他必须将其电脑上已加密的媒体文件予以解密并交出;但上诉法庭的一则意见表明,这样做无异于违背宪法自证其罪,被告无需向当局交出解密的文件。

被告是一名被怀疑在网上分享儿童色情视频的Youtube用户,目前法庭文件尚不便披露其身份。执法人员于2010年10月持证搜查了他在一家加州旅馆的住所,没收了其电脑及硬盘,但因为其中部分数据被软件加密,无法访问;经佛罗里达联邦大陪审团决定,原告被传唤必须将这部分文件解密;但被告拒绝并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称当局不应强迫公民自证其罪,而且他也不知道如何将这部分文件解密;佛州初审法院对此并不认可,判他藐视法庭,并将其交付治安官收押。

第十一巡回法院接到上诉后,于上周做出了回应,称被解密的文件因具可能有证物性质,构成第五修正案所保护的情形;尽管当局指出,被加密的部分包含有数百万份文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中必定存在犯罪的证据,法庭不得强迫被告将这些文件解密并交出。

上诉庭的Gerald Tjoflat法官写道:“我们的结论是这样做将导致被告自证其罪,如果他照法庭的要求去做,政府也会因此获得可将其入罪的证据;此外,当局也难以证明加密的文件一定存在于这些驱动盘之中,或者是证明被告有解密文件的能力;所谓的‘定论例外原则’(foregone conclusion doctrine)在本案中并不能成立。”

上诉庭因此得出,被告拒绝初审法院命令的权利受宪法第五修正案保护;除非初审法庭有充分的“宪法豁免理由”,否则不得强迫被告交出解密的文件。

电子前沿基金会(EFF)对这一决定表示欢迎,称其为法庭首次维护“数字时代的宪法权利”之举,对互联网隐私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当人们进入数字时代后,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疑问——公民的宪法权利将如何得到保护?上诉庭选择维护宪法第五修正案,反对强迫公民自证其罪,这就对了。”该基金会的一名律师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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