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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遭冒领华人客户怒诉银行 操作规范无过错银行不担责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美籍华人郑先生用美国护照和英文名在银行申领了借记卡,之后,郑先生发现银行账户被人以自己的中文名字冒领了钱款。郑先生以银行管理存在漏洞为由将开户银行告上法庭,诉请赔偿损失。2012年1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以银行操作无过错为由,驳回了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8年3月,郑先生用其美国护照并以英文名KIN HUI ZHENG向中国银行厦门莲花支行申请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及借记卡业务,并向银行留存了美国护照复印件及英文签名字样。之后,郑先生通过转账及现金等方式陆续向该结算账户存款。

直至2010年8月,郑先生才发现其账户于2009年3月3日被他人以中文名字用存折取款人民币4.2万元。通过对银行提交的该日取款凭条上的取款人签字的鉴定,鉴定机构确认该签名不是郑先生本人所签——郑先生账户存款系被他人冒领。

郑先生遂诉请法院判令:中国银行厦门莲花支行赔偿其损失4.2万元及利息2000元。

厦门中院审理查明,郑先生在申请办理银行账户时,签字确认已仔细阅读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管理协议中明确注明:“所开立账户必须凭密码支取。大额现金的存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的标准是5万元起。”

法院认为,郑先生账户的存款被支取的过程系取款人持真实存折,使用正确密码,签署与郑先生中文姓名一致的中文姓名完成,取款金额未达须审核取款人证件及签名的大额标准。因此,就讼争取款行为,被告按照银行取款规范进行操作,不具主观过错或行为过失,郑先生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编者点评:

诉争取款未达人民银行要求的大额现金交易标准,在取款人持真实存折和正确密码的情况下,银行并不负有审核取款人签名及证件的义务。

通常来说,银行关于大额现金交易才需审核相应证件的规定已充分兼顾金融企业法人日常经营的经济、效率和安全要求,如要求未达大额标准的存取行为亦审核取款人证件及签名的真实性不仅无章可循,亦不具现实操作性。因此,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银行不负有审核取款人的签名及证件真实性的义务,因此没有过错,无需为郑先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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