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一家外企的财务经理因简历造假被解聘,她不服公司这一作法提起诉讼。2012年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简历造假可以解聘。
涉案的吴女士与上海一家外企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她担任公司财务经理。
2011年4月1日,公司因她在入职简历中“编造虚假信息、隐瞒真实信息”单方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吴女士提出仲裁申请但未得到支持,她转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吴女士在不具有本科学历、不拥有CPA证书的情况下,在职位申请表及简历中虚构学历及资格证书,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公司可以解除。
编者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简历造假属于欺诈手段,以此订立的劳动合同显属无效。此外,如果因为虚构简历,造成单位高估该雇员的工作能力或工作经验,并因此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的,虚构简历的雇员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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