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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雇主起纠纷 在华非法居留 外教不服警告处罚起诉公安局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2011年底,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美国人保罗(Lang Paul Francis)因不服江南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保罗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15日,江南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住在金华第八中学教职工宿舍的美国公民保罗普通护照签证已过期,涉嫌构成非法居留。

经查,保罗原在金华八中任教,其在华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11年6月30日。居留许可到期后,保罗未及时出境,也未办理继续在华停留或居留延期手续,至2011年7月15日被江南公安分局查获,保罗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法居留15天。

那么保罗为何未办理签证延期?原来保罗与金华八中的劳动合同于6月30日到期后未续签,保罗因此将金华八中诉至法院(点此查看报道)。

保罗认为他尚有未完结的民事纠纷,而江南公安分局于2011年7月1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前未调查清楚,直接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极不合理。

2011年10月28日,保罗正式起诉江南公安分局,要求撤销其处罚决定并提出赔偿因该行政诉讼花费的律师费1.5万元。

12月19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行政诉讼案件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保罗的诉讼请求。

编者点评:

外国人在华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外国人在华停留必须随身携带护照。申请签证是个人的法定义务,不得以民事纠纷或诉讼为由免除自己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签证的义务,更不能将民事纠纷或诉讼当做在华非法居留的挡箭牌。

公安机关对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1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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