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对公众人物报道,即便失实也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那么对公众人物进行肆意侮辱呢?
1988年,联邦最高法院对“《皮条客》诉法韦尔案”的裁决,经典性地回答了这个问题。
当时,杰里•法韦尔是美国著名的保守派牧师,而在1983年,美国著名色情杂志《皮条客》却用一个嘲讽性漫画,挖苦、诽谤和侮辱了他,极端无礼且肆无忌惮,暗示他在酩酊大醉当中和母亲在厕所乱伦。
对此,杰里•法韦尔认为自己受到严重的精神伤害和痛苦,并把《皮条客》及其老板拉里•弗林特告上法庭,罪名是“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精神伤害”、和“恶意诽谤”。1984年弗吉尼亚地方法院判决“侵犯隐私权名誉权”和“恶意诽谤”罪名不成立,因为陪审团认为这种漫画一看就是胡闹,没有人会当真,当然也就不是诽谤。不过该法院判决“精神伤害”罪名成立。
此案上诉至最高法院,法官威廉•仁奎斯特认为:讽刺性漫画是美国政治生活当中不可缺少的表达方式,公众也并未将其内容认为是事实陈述。如果“极端无礼”造成的“精神伤害”可以定罪,只能鼓励法官们根据自己的口味来确认是不是“极端无礼”,而法律上并没有明确标准来区分是否“极端无礼”,因而需要给新闻界足够的“呼吸空间”,行使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
最终,“精神伤害”罪名被驳回,《皮条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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