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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卖房给女儿遭儿子起诉 无权处分法院判决交易无效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儿子在国外期间,父亲私下将房子卖给女儿,儿子得知后将父亲和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2012年1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房屋属于共有,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儿子曹雷起诉称,1998年,父亲老曹婚后从单位购买了一套房屋,2005年母亲去世,2007年父亲准备再婚时,妹妹曹梅以“肥水不流外人田”为由,再三催促父亲将房屋过户到她的名下。此时他身在国外,房屋过户的一切手续都是曹梅带着父亲办理的。曹雷回国后才得知此事,他认为房屋应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现在房屋没有办理析产,父亲与妹妹之间的买卖行为不合法,因此起诉请求法院确认父亲与妹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父亲老曹同意儿子的诉讼请求,他说,当时他并没有把房子卖给女儿,也不清楚合同内容,女儿让他签字就签了。

被告曹梅则称,按照遗产分割的法定程序,母亲去世后,哥哥与她各取得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父亲老曹在房屋的份额中占了六分之四,因此有权处分该房。此外,哥哥曹雷为外籍,久居国外,父亲老曹年纪较大,二人均无充分精力照管房屋,只有自己照管房屋较为合适,因此房产登记在她名下并无不妥。现在她已将房屋抵押登记到银行名下用以办理抵押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老曹妻子去世后,因未留遗嘱,因此房屋中属于妻子的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老曹、曹雷和曹梅三人共同继承。在未对诉争房屋进行析产前,房屋应为三人共同所有,老曹与女儿在共有人曹雷不知情且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曹雷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编者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曹梅对系争房屋的产权属性非常清楚,显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她与父亲之前的房屋转让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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