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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籍工程师离职后索赔220万 未取得就业证件仅判获赔37万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日籍工程师在中山工作,与公司解约后对支付的薪酬和提成不满,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220余万元。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37万元,中山中院于2012年1月11日维持了该判决。

来自日本的左田先生(化名)2008年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担任技术中心主任、高速冲床事业部经理,2009年11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对公司支付的薪酬和提成不满,2010年6月,左田先生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院,索赔金额高达220余万元。

作为一名外国人,左田先生与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否能够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为证明自己的权利应受保护,左田先生提供了一份双方的合作协议书证实双方的劳动关系。

但机械公司代理人认为,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左田提供的劳动合作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对左田在机械公司工作的事实并无异议。根据左田提交的证据显示,2008年1月16日,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机械公司以复函形式确认。由于左田没有取得合法的在境内就业的证件,他的劳动权利无法受劳动法保护。但是,左田有权按照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和提成,因此双方的纠纷只能作为一般民事纠纷而非劳动争议纠纷处理。

最终,中山二院经过一审三次庭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拖欠的工资及销售提成共计37万元。中山中院维持了该判决。

编者点评:

外国人想要在华就业,需要预先完成以下四个步骤:

  1. 申领就业许可证书
  2. 申办职业签证即“Z”签证。“F”和“L”签证分别指的是访问签证和旅游签证,持有这两种签证的外国人不能在华就业。
  3. 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4. 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如外籍人士没有以上证件在华私自务工的,产生纠纷时不受中国《劳动法》保护,这就意味着被解雇后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等,而只能获得被拖欠的劳务报酬,这两种情况下获得的赔偿数额是相差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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