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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少妻”黄昏恋不了了之 外籍前夫诉请前妻归还欠款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年过八旬的美籍华人刘老先生回上海安度晚年,并觅得50岁出头的赵女士结婚。怎奈婚姻生活并不如人意,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不久他们又因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问题再次对簿公堂。2012年1月,杨浦区法院作出判决,赵女士应当归还刘先生20万元。

2007年,年过八旬的美籍华人刘先生落叶归根,回沪定居,并在热心人的撮合之下,于同年与50出头的赵女士结为夫妇。2008年初,因为做生意所需,赵女士开口向刘先生要10万元现金。由于刘先生年事已高,所有存款均为养老钱,为在念及夫妻感情的同时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即与赵女士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婚前及婚后的财产及收入均由各自自理,如将来分手,赵女士向刘先生所借10万元需全额返还。2009年3月,赵女士再次因经营所需为由,向刘先生借款10万元,这次她出具书面借条一张。

2010年9月,因两人感情不和,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赵女士离婚,法院判决准许。由于双方的债务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刘先生于2011年5月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女士归还20万元。

庭审中,赵女士认为,自己虽然签订协议及写下借条,但从刘先生处拿到的20万元都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意的经营,且已经全部亏损,这部分费用应由两人各半负担,不同意归还款项。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刘先生与赵女士签订的协议书显示,两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进行了约定,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赵女士在此期间向刘先生借款理应归还。虽赵女士称其向刘先生借款用于共同出资经营生意,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节事实。现刘先生要求赵女士归还借款20万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编者点评:

中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刘先生与赵女士就双方夫妻财产制进行了书面约定,该约定是有效的,因此刘先生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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