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低至两三元钱,包装与“妮维雅”极为相似的“欧美娜”化妆品生产商及零售商被“妮维雅”的东家德国拜尔斯道夫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妮维雅”获赔12万元。
东阳市英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欧美娜美白泡沫洁面乳”、“欧美娜保湿补水洁面乳”、“欧美娜娇柔洁肤晶露”、“欧美娜补水嫩肤晶露”等产品上使用的OUMEINA系列商标与原告NIVEA系列商标极为近似,产品包装等方面也十分相似。
因此,拜尔斯道夫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英姿化妆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但英姿公司则辩称,两个化妆品的消费者及消费渠道截然不同,不会造成误认。此外由于已受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并且所使用商标经过合法注册,英姿公司认为拜尔斯道夫公司所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依法享有的妮维雅商标在图案颜色、图案形状、文字排列方式、大小、位置等方面均构成近似;从整体角度观察,带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也基本一致,足以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故判令英姿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万元。
编者点评: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构成了商标侵权。所以即使被告使用的是已被核准注册的商标,但只要与其他知名品牌产生混淆,仍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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