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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老赖”隐藏财产不赔款 拒不执行裁定被检方起诉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已于12月26日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伯利兹籍被告戎安春(RONG AN CHUN)提起公诉。这是杭州市检察机关起诉的浙江首起外籍人员拒不执行裁定案。

本案被告人戎安春,伯利兹(Belize,中美洲国家)国籍,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是杭州大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杭州富阳著名“烂尾楼”富春江花园的开发商。

2009年8月,杭州大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定败诉,但该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不得不将其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236324.37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依法立案执行,并向杭州大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大富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予履行。

在执行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大富公司并非没有能力执行裁定,公司有一辆奔驰600轿车还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戎安春也书面承认车辆为其公司所有。杭州市中院立即将该车辆进行查封。

在查封后一年多时间内,大富公司及戎安春本人依旧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交出车辆,也未按传票要求的时间至法院处理案件,反而仍擅自将该车辆进行转移、隐藏,致使该裁定无法执行。

2011年7月2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9月16日,被告人戎安春在杭州市西湖区一高档住宅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杭州市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戎安春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11年12月26日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编者点评:

通常来说,对于外籍“老赖”,法院往往会采取冻结资产或限制离境的强制执行手段。而只有情节严重时,才会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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